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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凌晨,浙江省富陽市花塢路上發生一起車禍,司機連撞停靠在路邊的兩輛車之後逃逸。肇事司機第二天被抓獲後,尿檢呈陽性。據其交代,爲減輕壓力,駕車之前吸過毒。
近年來,“癮君子”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趨勢,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有研究表明,酒後駕駛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毒駕所產生的危害,不僅僅是對自身的傷害,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更爲巨大。毒品會促使人體興奮,也會帶有暈眩感。與酒駕、醉駕相比,毒駕更容易導致事故,社會危險性更大,且隱蔽性強,路面執法難以查處。因此,毒駕猛於酒駕,正作爲一種新的危險駕駛行爲危及到人們的安全,成爲繼酒駕之後的又一重大社會安全隱患。
受多重因素影響,查處毒駕仍然面臨諸多困難。一是吸毒人員不斷增多,打擊難度大。據統計,目前我國登記的吸毒人員已達143.7萬餘人,一年增加近10萬人。吸毒人員不斷增多,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及造成的巨大損失呈日益增長趨勢。毒駕駕駛人在吸毒之初從外貌特徵和行爲表現上很難辨別,這讓相關的監管部門只能憑經驗判斷,很容易疏漏。二是路面執勤條件有限,查處酒駕有酒精測試儀,但鑑別是否毒駕存在認定難問題,駕駛員是否涉毒需要尿檢或血檢,檢測方法相對更爲複雜,查處難度大。三是法律處罰力度單薄,沒有形成震懾力。儘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毒駕和酒駕都是絕對禁止的行爲,但刑法並未對毒駕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毒駕只作爲一般違法行爲處理,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民警只有在查處毒品案件時或嫌疑人駕車造成嚴重後果後才“順帶”發現毒駕,而處罰也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法律對毒品違法犯罪行爲的規定處罰。警方縱然想懲戒毒駕,卻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很難起到強大的震懾作用。
相比酒駕者,毒駕駕駛人的吸毒因素複雜得多,完善對疑似吸毒人員的檢測、鑑定方法和程序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這些都將導致“毒駕入刑”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針對毒駕查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公安機關應以“零容忍”態度全面排查包括駕駛人吸食毒品在內的各類安全隱患,提高警惕,未雨綢繆,積極應對,就“毒駕入刑”作進一步調研,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此外,有關部門還應逐步完善懲治毒駕法律機制,讓懲處毒駕有法可依。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刑法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量刑,借鑑嚴查酒駕的好做法,從治標更要治本的角度嚴厲打擊販毒、吸毒行爲。唯有如此,運用法律震懾力,強化源頭治理,才能保持對毒駕的高壓打擊勢態,從源頭上遏制毒駕的擡頭。(田曉劍)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