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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市民在銀行自動轉賬機上操作失誤,將4200元匯入他人銀行卡賬號,後以不當得利爲由訴至法院,被告不出面應訴,原告雖然勝訴,但訴訟費還得自己掏腰包。
去年秋天,馬女士在紅橋區一家銀行自動轉賬設備上,將本人一張銀行卡內的4200元轉入另一張銀行卡,由於操作失誤,輸錯了數字,通過銀行查詢,該筆款項轉到了持卡人沈先生的銀行卡內。馬女士以不當得利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沈先生返回4200元。庭審中,原告馬女士表示願意承擔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一方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原告由於操作失誤,將本應打入自己銀行卡的4200元打入被告名下銀行卡賬號,該款屬於不當得利,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原告4200元。案件受理費50元和公告費860元由原告承擔。(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