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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被列入立法規劃開始,《稅收徵收管理法》(下稱《稅收徵管法》)的修改歷經五年,今年6月7日,其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終於向社會公開,向各方徵求意見。
然而徵求意見稿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律業內的普遍爭議,特別是保留稅收爭議中納稅前置和複議前置的制度,引起較大質疑。“中國每年稅務爭議行政案件佔整個行政訴訟不到1%。中國的稅務爭議行政救濟幾乎處於空白,而造成這種狀態的根本在於兩個‘前置’制度,即納稅前置和複議前置”。這是記者今天從第五屆中國財稅法前沿問題高端論壇“《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改”研討會上獲悉的信息。
稅務案件一年僅有兩千起
作爲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門,《稅收徵管法》不僅關係到稅務行政機關的稅收徵管活動是否規範,國家的稅收收入是否足額高效地籌集,還關係到納稅人在徵稅過程中的法定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徵稅是國家稅務部門依靠國家權力來合法地剝奪公民和企業的財產權,這本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過程,但在我們國家每年關於稅務爭議的行政案件幾乎爲零。”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教授告訴記者。
據施正文教授介紹,自《稅收徵管法》頒佈以來,中國每年的稅務行政複議和稅務行政訴訟大約都在一兩千起左右徘徊,這個數字佔整個行政訴訟不到1%的比例,幾乎可以視作爲零。而這個數字平均到全國三百多個地級市,平均也就一個地級市每年只有兩三起稅務爭議複議或訴訟案件。只就這個數字和臺灣地區相比,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稅務案排律師案源最後一位
《稅收徵管法》由於涉及很多專業技術和複雜法律問題,因此關於納稅爭議的案件是美國、日本、意大利、法國等發達國家律師的第一位案源。
“在中國這種情況恰好相反,目前中國律師排在最後一位案源的案件就是涉及納稅爭議的案件,大部分律師對於稅法及納稅的問題都不甚了了,更別說精通了,中國的專業稅務律師佔比極少。”廣州律師協會財稅法律專業委員會祕書長、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唐高翔這樣介紹。
唐高翔認爲,造成上述狀況的原因在於,很多企業由於納稅前置和複議前置的問題,不願意去打納稅爭議官司,造成實踐當中納稅爭議案件數量極少,律師自然也就沒有相關實戰的機會和條件。
兩個前置缺乏對納稅人的保護
施正文教授分析認爲,《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規定讓很多企業對於納稅爭議不願深究,“反正錢都交了,再要回來的難度太大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認爲,複議前置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正當性不足,使得複議前置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教授則認爲,先提供擔保才能取得申請複議和訴訟的限制規定。這在很多國家被認爲是違憲,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爲,應該給予廢棄。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祕書長周序中認爲,伴隨社會快速發展,法制文明的進步,更應該加強注重保護和改善納稅人的權利,堅持把保護改善納稅人的權利作爲稅收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本報北京6月30日訊記者萬靜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