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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噓寒問暖,沒有兒孫繞膝,老人爲讓兒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但苦於無法可依,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傷透腦筋。今天起,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修改的勞動合同法、新通過的出入境管理法等一批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法規正式開始施行。從此後,兒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將會被認定爲違法行爲。那麼,到底多久回家一次纔算“常回家”?如何監管?新法實施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法規
“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爲“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該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該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爲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爲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案例
老人告孩子只爲讓其常回家看看
守着空蕩蕩的家,退休後的李大媽和老伴,內心充滿了孤獨。最終,兩位老人將3個兒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子女們每週末回家和父母團聚。
李大媽家住河南寶豐縣,她的願望只是能見到子女,一起吃頓飯、聊聊天。最終,法院以調解方式介入此案。其實,類似的老人要求子女承擔“精神贍養”義務的案例還有很多。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審判長劉改華說,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有些法院會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而另一些法院則支持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就在於“精神贍養”究竟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責任。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範疇,最終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爲法律義務。該法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背景
老齡化到來催生立法
新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此條款,支持者認爲將“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強調了倫理道德的正義性,又爲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體現了法的善意。反對者則從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劉改華透露,本次對1996年制定的老法進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齡化。修改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6章50條擴展到了9章85條,總體來看,修改幅度較大。新增條款內容多數屬社會服務和宜居環境等方面。新法增加了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同時也強調了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作爲子女贍養人有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撫慰,照顧老年人特殊需求的義務。
熱議
市民追問
怎樣叫“常”?怎麼算“看”?
“咋樣叫‘常’?一週一次?一月一次?還是半年一次?”“‘看看’該怎麼看?帶錢還是帶水果、營養品,還是什麼都不帶,回來一圈扭頭就走?”在洛陽,市民熱議“常回家看看”入法。
市民林遠問:“如果一週一次,那是不是說全國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違法了?”他說,自己的兒子在沿海地區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時一週都要打至少一次電話,我們也都能理解。”
“就算兒女不經常回家,又有幾個父母會去狀告自己的兒女呢?”退休職工顧軍說,雖然新法出發點是好的,但是他認爲這一項很難得到落實。他認爲,法院難判,判了也難執行。
“就算是老人與子女爲此發生了糾紛,怎麼來取證,如何制裁都是問題。”市民李建民的兒子也是個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時間回家,“他爲了我們家裏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就說他不孝順啊。”
釋法
懲罰後果
不來自法律
北京市融商律師事務所劉春律師表示,孝敬父母不能只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導而非懲罰。
“對於看望的頻率法律規定得太具體也不現實,用法律硬性規定看望的時間、頻率在實際操作中同樣難以執行。”劉春律師曾經參與了北京市養老合同示範文本的制定工作。“當時,我們對養老院的老人進行過調查,子女探望的頻率平均每週一次,這可以說是大家對‘經常’的一種普遍理解。‘經常’雖然模糊,但也不是毫無標準。”
劉律師認爲,在司法時間中,“經常”作爲標準並不會有什麼操作難題。就像夫妻離婚案件中判決孩子探視時間的問題上,法律也沒有特別細化的規定,但法院一樣可以通過自由裁量和現實情況去掌握。
記者還發現,雖然法律規定了經常看望問候的義務,卻沒有規定罰則。這有法無罰的條文如何執行呢?劉律師說:“對於不孝敬老人的後果更多的不是來自於法律的懲罰,不經常看望問候父母,傷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遠的遺憾和心裏的愧疚,這纔是最大的懲罰。”
本報記者孫瑩J001
新聞延伸
新法從5方面
保障老人權益
吃飯問題
法律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風險
爲有效應對老年人可能面臨的失能風險,法律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法律還規定,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服務需求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爲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在養老服務管理方面,法律明確,各級政府應當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爲了給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修改後的法律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專門設立“宜居環境”專章,旨在着力解決老年人的住和行的問題。
社會參與
老有所爲才能老有所樂。爲此,法律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蔘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羣衆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相關鏈接
一批重要法律
今起開始施行
養老院虐待老人或將追刑責
民政部昨日公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規定。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養老機構,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務派遣必須“同工同酬”
2012年年底修改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制度進行了規範,於7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提出“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又提出“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加大力度治理“三非”外國人
昨天通過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爲治理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三非”問題,作了多項具體規定:
——嚴格簽證簽發制度,從源頭上預防“三非”問題的產生,規定出具邀請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加強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規範來華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辦理、查驗和住宿登記等制度;
——規範外國人在華工作管理,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據新華社、央廣、央視等D090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