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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正在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將只限定爲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中華環保聯合會採取企業、個人兩種會員方式。而在這些企業會員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戶”。(7月1日人民網)
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爲準官方的全國性環保組織,有着自身的組織優勢和專業優勢,但將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全權授予這樣一個單一主體及其地方分支機構,排斥其他更多環保公益組織的積極參與,中華環保聯合會能否有效承接紛繁複雜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履行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責,確需打一個問號。
更可憂慮的問題,源自中華環保聯合會自身的組織形式。按照該聯合會的規定,其企業會員按照繳納會費的不同,成爲該聯合會從一般會員單位到主任委員單位5個不同級別的會員。這些企業會員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戶”。
中華環保聯合會既與這些污染企業有着如此深厚的“綠葉對根的情誼”,當空氣、飲水、土壤等公共利益遭受這些會員企業的侵害時,中華環保聯合會會超脫於與其的利益糾葛,爲了維護公共利益而義無反顧地起訴這些污染企業,讓其爲無良行爲付出法律的代價嗎?
就現實語境而言,這種可能性可謂微乎其微。環境公益訴訟作爲爲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其訴訟主體無疑應保持獨立性,不在訴訟過程中摻雜任何私利,不與任何涉嫌危害環境安全的企業有利害關係,這樣才能保證訴訟的公平性、正義性。就此而言,中華環保聯合會顯然不具備這樣的資格。
常言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中華環保聯合會一方面爲了維持自身的運行向會員企業收取會費,另一方面又要回應民衆的利益訴求將其中的污染企業推上法庭,無論如何,這都是難以想象的。私利所繫,指望中華環保聯合會爲民主持公道,豈不是一種苛求?
環境公益訴訟關乎民衆的切身利益,立法確定訴訟主體需要多多傾聽民意呼聲,讓真正熱心致力於環保事業的公益組織擔當起這份沉重而光榮的使命。《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規定,原本拓寬了環境案件中原告的主體資格範圍,現在卻要由一個自身“不清不白”的組織來壟斷訴訟主體資格,它能否履行好維護社會公益的使命,大可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