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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多年前,一曲《常回家看看》,風行大江南北,它唱出了當下幾乎每個家庭都多多少少面臨的現實。如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毋庸置疑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當我們越來越被“名與利”綁架,確實,我們留給家人,尤其是父母老人的時間越來越少,“常回家看看”入法,體現了它對社會道德的考量和標示。然而,法律不是萬能的,不能常回家看看也並非全部源於孩子們缺乏孝心,現實的諸多無奈誰人不懂,我們又該如何去做,才能與這個法律規定達成和解?如果諸多現實問題不加以解決,那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條款,又將淪爲一紙空文。
“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今日實施
在這場“誰引發不回家”的官司裏,誰到底是真心錯了?
【直擊法規】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爲“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該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該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爲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爲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此外,該法還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衆說紛紜】
正方:
[穆赫蘭道]可以讓一些狠心的子女受到法律的制裁,讓空巢父母能得到些久違的溫情。
[童克震]老人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要讓親情看望世代相傳,僅僅靠道德力量遠遠不夠,必須用法律強制培養兒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兒女的看望義務,也培養一種看望習慣,昇華一種親情力量,更接力承傳親情看望美德。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給老人一份法律權利,給兒女一份法律義務,以法律推動親情孝敬走進新時代,則是法治精神的昇華。這對於匱乏親情看望的兒女也是心靈震撼,雖說帶有硬性的強制,但喚醒的卻是兒女親情良知,不再堅守給錢給物就是孝敬的誤區。在送禮不如送健康的語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給老人帶來的親情滿足、精神振奮、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誰能不爲這種立法叫好呢?
反方:
[滄海一淡水]法律出臺常回家看看是好事,但問題是隻是規定,毫無配套措施,只能淪爲一紙空文。誰不想回家看父母,問題是回得去嗎?單位給你假嗎?平時請個假難得跟問領導要了錢似的。要是國家能出臺一樣效力的法律,規定員工每個月必須有3天回家探親,而且還真的給批假,你再看看,還有多少人背上不孝的罪名?
[菊次郎之夏]是這個社會讓人心變得淡漠,爲了生存,很多人都奔跑在工作上,根本顧不得回家看看父母,有時候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法律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秋天—真彩]我認爲這是道德問題,不是能用法律來解決的事,這是社會機制的問題,首先要解決養老保險問題讓老人老有所養,關鍵是要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不要把社會問題推給家庭、推給個人。
第三方:
[liyouli]法律必須具備可操作性,沒有嚴格的司法認定界限就不可能有可操作性,就必然留下權大於法的充分空間,這種權大於法的機制倒徹底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亦思のJY]出臺這樣的法律的確讓人看到有點無奈,在這樣的社會大環境下,人有着越來越多的責任與義務,也開始變得越來越自私。努力打拼,爲家庭,爲父母,也爲自己。這是社會大環境所造成的,有的人思念父母無法歸家,心有千千結;也有的人覺得父母是累贅,巴不得扔下不管……但無論怎樣,在道德的底線上,法律也起着固本的作用,有些事情孰是孰非弄不清,那便只好留給法律處理了。換個角度想,法律的完善對於我們廣大市民來說是有好處的,沒準到我們年老的時候就用上一兩個了……
[匿名網友]個人覺得,這條新法折射出社會上空巢老人問題已經上升到一定高度,所以纔有此新法。百善孝爲先,現在要靠法律來強制確實讓人不得不反思。
[大境門]許多事,只靠法律不行;當然,沒有法律也不行。子女的孝心很重要。可是,法律得配套。外地子女回家探望父母,探親假怎麼給法?
“常回家看看”難在哪裏?
常回家看看入法,老人們是歡喜的
對於在一起的父母子女來說,“常回家看看”根本就不是問題,不能“常回家看看”的,一般都是在異地工作的羣體,來看看“常回家看看”難在哪?
【時間障礙】
回家看看,需要足夠的時間,而“常回家看看”則需要更多的時間,對於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來說,他們很難有那麼多的時間“常回家看看”。即使如果子女想“常回家看看”,但是,單位不容許怎麼辦?因此,法律在規定“常回家看看”的同時,最好是規定在什麼時間段“常回家看看”,同時法律還需規定,單位應該爲員工“常回家看看”提供足夠的時間,否則“常回家看看”就只能變成一紙空文!
【經濟障礙】
對於收入較高或者收入比較穩定的工薪階層來說,“常回家看看”在經濟上可能不存在什麼問題,但是,對於那些在外務工且收入很低的羣體來說,可能就存在很大問題。有些外出務工者遠離千里之外,爲了省錢,他們一年甚至幾年才能回一次家。對於這部分羣體來說,“常回家看看”顯然是心有餘力不足!
【交通工具障礙】
這在平時可能不是問題,但是,每年春運,國內交通運輸就很緊張,很多人甚至被迫放棄了春節回家,這對於“常回家看看”來說,也是個難題!
【執行和監督障礙】
“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但誰來監督其執行?是勞動部門,還是民政部門?法律需要明確。而子女若不能“常回家看看”,是民不告官不理,還是司法主動介入?不能“常回家看看”,又應該受到什麼處罰?這些,法律都應該作出具體的規定。
不是不想回以配套制度助子女“常回家看看”
網絡發起的投票截圖,其實不是不想回,是沒法回
濃濃的親情,是我們永遠的心靈慰藉
【法律的可操作性待解決】
法律一旦規定了子女必須經常回家看望老人,就不能再任其流於形式,否則對法律的公信力又是一次損害。然而,就目前而言,要想讓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得以實施,恐怕還面臨着幾個操作上的難題:
其一,用什麼來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還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離,“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說,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廣州的,和父母在海南而子女在廣州的,兩者間的“常”都是同樣的標準嗎?這就要求倘若真有老人將子女不回家看望告上法庭,法官應有個相對統一的判決標準。
其二,中國父母向來是最體諒子女的,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也大多以一句“工作要緊”而不會撕破臉皮,因而依人之常情,很少會有父母因爲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將子女告上法庭的。以此而言,這一法律規定有多大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還要看父母對子女是否真能狠得下心。
其三,多數時候子女並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老人,而是根本抽不出時間回家。儘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強調“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有假難休”的困境無疑是困擾國人的最直接難題,因而如果不從制度上保障員工的休假權,所謂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難做到有法必依。很多時候我們缺的並不是法律規定,而是執行力。希望常回家看看的美好願望別又成一紙空文。
【諸多現實限制待解決】
典型現實1:對於客觀條件具備卻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孫,我們應該譴責。但實際上,大多數在外的兒女往往是不能“兩全”。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違法,那麼,不讓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與人,也能算是違法嗎?活在當下,奔波在房子、教育、醫療的高壓大道上,有的是“低頭趕路”的匆忙,有的是近鄉情怯的慌張,有的是看淡未來的迷茫……別說“經常”,就是領着愛人、子女偶爾回家轉一轉,經常無償加班的勞資關係會“放行”嗎?單位的帶薪假肯“點頭”嗎?
典型現實2:在戶籍制度尚未及時轉身的當今社會,“家”是動輒就千百公里外的一個港灣。而如果城市的這頭不能讓我們的父母順利“進城”、而老家的那頭又不能以廣闊的發展空間吸引子女“返鄉”,那麼,真要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條款,基本上仍是“難於上青天”。
編後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不僅是家庭倫理,更是裨益公共利益的價值選擇。除了社會上極端的道德淪喪外,絕大多數子女還是懂得這個孝道的。諸多現實的困境恐是大家不能常回家看看的更重要原因,因此,要解決不回家危機,更需諸多配套機制,否則,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成爲一個冷幽默。
(來源:新華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