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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幼兒教學過程中摔倒致九級傷殘
四歲的亮亮(化名)就讀於塘廈鎮某幼兒園,根據學校教學安排,小朋友們跟隨老師身後“走線”。在行進過程中,亮亮摔倒在地,致使右手骨折並致九級傷殘。事後,亮亮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院,要求幼兒園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餘元。記者昨日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認爲園方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判令園方賠償11萬餘元。
四歲幼兒教室摔倒致傷
去年4月11日上午10時,在塘廈鎮某幼兒園教室內,老師帶着小朋友們進行分組教學。小朋友們跟隨老師身後一起“走線”,前腳跟抵着後腳尖一步一步往前走。在“走線”的過程中,亮亮摔倒在地,致使右手粉碎性骨折。亮亮被送往塘廈醫院住院治療25天,後轉院至南方醫科大學住院治療17天。
去年11月,亮亮經司法鑑定爲九級傷殘。得知鑑定結果後,亮亮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訴訟,認爲亮亮是在幼兒園期間受傷,園方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應負全部賠償責任,遂要求幼兒園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餘元。
園方:已盡安全保護義務
園方辯稱,幼兒園已開辦多年,幼兒園的教學設施、教學流程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教學內容設置合理,提供班務日記、事情經過說明等證據佐證已盡安全保護義務。並且認爲,園方在第一時間送亮亮到塘廈醫院救治,墊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已盡人道主義。
法院:校方疏於管理擔責70%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園方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園方教學活動是在安全的場所、課程內容清晰、現場有老師維護秩序,但是無法證明對幼兒進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在教學活動過程做好預防措施。
法院認爲,“走線”的動作要求“前腳跟抵着後腳尖一步一步往前走”,此動作對於四歲幼兒有一定難度和危險性,並且園方沒有做好避免幼兒因失衡、動作不協調或者相互之間的碰撞可能發生傷害的保護措施,沒有完全盡到教育和管理的職責。最終,法院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判決幼兒園承擔70%的民事責任,賠償亮亮11萬餘元。(記者周偉良通訊員代小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