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月24日,國家審計署公佈了《中央部門單位2012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公開了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57箇中央部門單位預算執行相關情況,其中20餘部門查出預算執行的問題金額過億元。此次披露的不合規資金數額之大、問題之嚴重令人觸目驚心。
通過對歷次審計公告進行對比,我們不難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問題年年有,今年特別多”。比如,原鐵道部被審計出2011年度問題資金12.8億元,到2012年度這一數字增長至23億元;對國家體育總局2011年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共4條,到2012年度發現的主要問題增長至13條。我們可以認爲這種現象是審計署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加大審計力度的一種結果,也可以看作是審計署提升執法公信力的一個手段。但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中央部門邊整改邊違規的現象是客觀存在的。
國家機關理應嚴格按照預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預算、資金、資產和財務收支等方面的管理,這是一項法定責任,但爲什麼這麼多年的審計卻陷入“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再審計-發現類似問題-再整改”的怪圈呢?筆者認爲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基層審計機關審計問責意識不強,普遍存在“重發現、輕處理”和“但求對事,不求對人”的思想,對重大問題未能深挖細查、界定責任;二是“審計風暴”往往雷聲大雨點小,對每個部門的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表面化,大多數的處理僅僅是要求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三是審計問責機制還不夠健全,問責大多停留於內部整改,突出對單位的處理處罰,忽略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問責,通過審計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更是少之又少。
如何打破審計怪圈?筆者認爲需構建一整套“不敢爲、不能爲、不願爲”的審計問責機制,在審計清單之外列出一個問責清單。一是要完善法律,通過制定審計問責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問責主體、客體、範圍、方式、程序和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二是要轉變觀念,樹立依法行政意識,增強嚴格執行預算的自覺性,除了要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政府督辦和考覈內容之外,還要進一步建立整改情況通報制度,以公開促整改;三是要發揮合力,進一步落實審計機關近年來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部門共同制定的聯合辦案和審計整改聯席會議制度,優化審計問責工作機制,對問題資金產生原因及最終流向深挖細查,一旦發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加大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問責力度。只有嚴肅審計問責,才能真正樹立審計工作的執法公信力,讓部門和地方不敢再越雷池半步。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