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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政府網7月4日訊爲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蛇類資源,進一步規範蛇類養殖利用管理,近日,福建省林業廳下發了《關於規範蛇類養殖利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地要求:
一要嚴格限制獵捕蛇類,加強種質資源保護。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本省蛇類野外資源實行禁獵。禁獵期間,不得批准以生產經營爲目的的獵捕活動;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特殊情況,需要獵捕蛇類的,應依法辦理獵捕審批手續;爲保障人身安全,對進入居民區、公共場所等區域的蛇類,可在當地林業部門的指導下實施活捕,並放生到適宜的生境,或者由具備馴養繁殖條件的單位收容救護。
二要科學發展養殖業,增加資源供給。以生產經營爲目的馴養繁殖蛇類的,馴養繁殖場所面積應在10畝以上,流動資金不少於100萬元,基礎種羣規模不少於2000條。審批機關應組織不少於5名專家進行評審。
三要規範人工繁育資源的市場準入,引導可持續利用。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養殖場蛇類飼養、繁育、疾病防控等技術基本成熟,具備2萬條以上種羣規模,能夠持續、批量提供商品蛇或者其產品的,可依法申請辦理蛇類經營加工許可證。未取得經營加工許可證前,不得出售、利用蛇類或者其產品。
四要加強宏觀調控,優化資源配置。優先保障醫藥衛生、民族樂器等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資源需求,爲防範因擴大需求導致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管理失控,從省外依法引進的蛇類及其產品暫定僅限用於醫藥衛生、民族樂器等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保障各項管理措施的落實。管理部門每年至少應對養殖場進行一次實地全面檢查,並指導和敦促養殖場建立進出貨臺賬管理制度。(福建省林業廳)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