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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 網上幫辦任亞如即時播報張女士是天津某公司的員工,今年8月份,張女士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就要到期,公司方面因爲資金問題要裁員,告知張女士不再與其續簽合同。張女士向
網上幫辦諮詢,公司不再續簽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
張女士告訴記者:“我自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在我們公司上班,合同期爲2年,現在合同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提前1個月通知我,說是不再和我不續簽合同。我知道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都不再續簽,那公司是不是應該支付補償金?如果公司不給補償金,我能怎麼辦?”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熱線,工作人員告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於補償金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依據相關規定,張女士應該得到2個月工資的補償,如果公司不願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網上幫辦諮詢投訴熱線28201020/28201031/28201095,如市民有問題或意見可直接與天津網網上幫辦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