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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買斷”病人索賠權
村民何黑娃告訴記者,患有塵肺病的父親何新義,曾因怕再花家裏的錢,拒絕家人送他到醫院搶救。
何黑娃說,父親在國安公司工作3年後,身體就垮了。2008年11月,父親被國家安全生產總局塵肺病康復中心診斷爲硅肺--符合三期表現。之後,多次找老闆討說法,但公司均以沒錢的理由拒絕賠償,並很快停工停產。2009年9月,何新義在掙扎中死去。
何黑娃說,2009年,鄉政府對村裏塵肺病人給予救助,但條件是必須簽訂協議。協議中規定:甲方(塵肺病人)在領取一次性補償金後,自願放棄就患塵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訴訟權利,保證不再就同一事件、就任何理由和方式(包括信訪)向任何部門和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如甲方違約,補償金要如數退還給乙方,並支付違約金2萬元。
2009年10月,何黑娃爲了葬父還債,不得已與鄉政府簽訂“買斷索賠權”協議。之後,獲得5萬元救助款。
村裏塵肺病人代表喬大豐說,全村21名病人,有16人與鄉政府簽訂了“買斷索賠權”協議,但大多數病人是分兩三年纔拿到鄉里的救助款。3年後,獲得救助費的病人發現,看病的錢很快就花沒了。
時間超法定期限維權陷困窘
確認是因工作的緣故而患上塵肺病,是病人維權的首要條件。爲了證明與企業的勞動關係,這些病人曾到登封市勞動仲裁委申訴。然而,這條路卻被堵死。
喬大豐說,由於國安公司停工閉門,拒絕向這些塵肺病人提供相關勞動關係證明,2009年12月,孟憨旦父子、晉中超三人向登封市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與國安公司的勞動關係。但兩天後,仲裁委以“三申請人已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與國安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沒有爭議爲由”,不予受理。
記者發現,這些病人提供的關鍵證據--省職防所的診斷證明在“工作單位”欄中,填寫的竟是病人住址。
對此,河南省職防所二級單位、河南省職業病醫院的副院長鄭功遠表示,在病人沒有明確單位關係的情況下,省職防所只能在工作單位一欄填寫病人住址。至於,病人的工作單位究竟何處?那是勞動糾紛,與他們無關。
去年9月,村裏18名塵肺病人,向鄭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很快,申請全部被駁回,理由是申請“已超出1年的法定申請時限”。18人再申訴,亦被駁回。
爲討回公道,病人又將國安公司起訴到法院。但2012年7月,登封市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上述請求。
法院認爲,工傷認定和工傷等級鑑定是處理勞動爭議兩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法院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
工傷鑑定超過法定時效;企業人去樓空;病人成了原被告……這意味着,病人們依法維權的道路都被阻斷。對此,鄉政府司法所所長劉智偉表示,今年3月,鄉領導對協議中的欠妥條款,已予以糾正並道歉。但因企業法人無法找到,許多問題難以解決。
河南省佳鑫律師所律師劉予龍認爲,塵肺病作爲一種職業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如果過於機械地適用仲裁時效,明顯有失公允。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