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對“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幾點認識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法治建設和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爲此,要在思想上明確以下幾點:
一、要明確確保辦案質量、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每一個執法辦案人員的終生追求和重大責任。
冤假錯案不僅對當事人是一場災難,而且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影響人民羣衆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影響國家長治久安。最近披露的幾起冤假錯案雖然都是若干年前辦理的,發生冤假錯案的也僅是極少數地方,但“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目前沒有發現不等於客觀上肯定沒有,現在沒有發現不等於今後不會發生。因此,確保辦案質量,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每一個執法辦案人員終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責任。任何執法辦案人員都沒有絲毫理由對此自我感覺良好,而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臨淵履薄的心境和一絲不苟的態度來對待,直至退出執法辦案崗位。同時還要明確,“堅守”就要堅決守住自己把守的關口,不能自己不守而寄希望於後面的環節去守;“堅守”就要着力發現並堅決排除非法證據,以防冤假錯案被非法證據的表象所遮蔽;“堅守”就要嚴防死守,敢於依法發表並堅持正確意見,發現領導的決定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的,要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以防悲劇的釀成。明知上級的決定會產生冤假錯案仍予執行,也不向上級報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堅守”就不能讓辦案人員長期超負荷辦案,否則不僅案件質量難以保證,冤假錯案難以避免,還會嚴重影響辦案人員的身心健康和學習充電。因此,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地方,要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招錄一些檢察輔助人員。人案矛盾突出的地方大多經濟較爲發達,大學畢業生很願意去但就業不足,只要黨委、政府同意,就完全有條件招錄到有較好素質、能夠勝任檢察輔助工作的人員。
二、要明確案件質量的內涵。
有的同志認爲,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就要寧漏勿錯。我不同意這種認識。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會受到制裁和懲罰。也就是說,公正司法包括防漏。案件質量的內涵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這就必須做到不錯不漏。因爲如果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義;如果漏了,案件的被害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義。當然,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對疑罪作無罪處理有可能造成“漏”,但這種依法不得已的“漏”,與指導思想上防止“漏”,二者並不矛盾。因此,我們既要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又要堅持“兩個基本”,防止糾纏細枝末節,寬縱犯罪。
三、要明確“冤假錯案”的標準。
我理解,冤案是客觀上存在刑事案件,但被追訴人不是犯罪人;假案是客觀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訴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點在於,都把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當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追究,通俗地說,就是“把人搞錯了”。錯案可以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錯案與冤案假案相同,都是指“把人搞錯了”。廣義的錯案還包括將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案作爲犯罪來追究,因爲這類案件不符合起訴、審判的法定條件,但當作符合條件的案件來起訴、審判,從法律規定來衡量也屬於錯案。一般所說的冤假錯案,首先是指“把人搞錯了”,同時,也包括把疑案當作犯罪處理。因爲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爲犯罪處理,就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例如,100個疑案中,即使只有5%是冤的,如果都作爲犯罪處理,就會使5個人蒙冤,這就沒有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線。因此,爲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把人搞錯了)這個底線,就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守住不把疑案當作犯罪來處理這個底線。
“不把人搞錯”,這在公衆看來似乎很簡單的事,爲什麼到了司法機關就這麼難,需要我們去苦苦追求?一是因爲刑事訴訟的證明是回溯性的證明,它通過收集到的證據去“回覆”和“再現”以往的犯罪事實,而這種“回覆”、“再現”的過程非常複雜,受很多因素的制約,真相容易被掩蓋和歪曲。二是因爲人有沒有搞錯,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真犯罪,只有他自己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真正的犯罪人,那犯罪人也知道),而司法人員並不知道。司法人員看到的只有在案的事實和證據。由此在訴訟證明理論上,就有了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區別。客觀事實司法人員沒有看到過,司法人員只能憑在案證據所“再現”的法律事實來認定案件,而這種法律事實只有與犯罪人知道的客觀事實相符,人才不會搞錯;如果不相符,就會出現冤假錯案。因此,在司法證明上,要以客觀真實爲目標,以法律真實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