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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最高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檢察日報》撰文表示,發現領導的決定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的,要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以防悲劇的釀成。這是近期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多次就冤假錯案表態後,最高檢有關負責人首次表態。(《新京報》7月9日)
最近,最高法院有關領導密集地對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表態,如今,最高檢的領導也就此發表文章,這充分表明,最高司法機關對於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視與決心。越級報告領導的想法,給檢察官維護公平正義指明瞭一個方向,但如果沒有相關配套制度,實現起來恐怕有困難。
在現在的行政管理體制中,一級只能向其上一級報告事務,越級報告,僅“越級”本身,就可能成爲被處分的理由,而某些上級的上級對於越級報告者,不但不會給予讚賞與重視,反而會將其視爲官場的“犯規者”。如今,最高檢的領導明確必要的越級報告,這實際上是爲那些堅持公正執法的檢察官解套,讓他們敢於爲維護公平正義而做官場的“犯規者”,這不失爲一個防範冤假錯案的辦法。
如何讓“越級報告”有效?我們的制度慣性依賴於批轉、交辦,公民上訪,經常是一級批轉一級,最後還是由被上訪的基層對象去處理,甚至連舉報信也是一級批轉一級,甚至可能落到被舉報人手中。所以,有些官員狂妄地叫囂:“哪怕你告到國務院,事情還是得由我們來處理。”這是因爲他們深諳官場的“制度慣性”。如果檢察官越級報告的結果,也是轉到檢察官的上級手中,如此,冤假錯案能得到糾正嗎?
另外,在一些領導眼裏,檢察官對於冤假錯案不服領導的決定,向上級“告狀”,這等於直接給領導抹黑,製造難堪。所以,他們很可能給越級報告的檢察官准備“小鞋”,甚至找藉口將其調離重要崗位,或撤職、降職。
現行的法律、法規還不能周全地保障檢察官越級報告的行爲,受到打擊報復的檢察官除了申訴之外,並沒有有效的救濟渠道。《公務員法》只是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爲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並沒有規定公務員越級報告遭受打擊報復的救濟渠道。
要讓檢察官敢於“越級報告”,還需要相關制度保障。比如,上級接到檢察官的越級報告,必須無條件啓動調查程序,而不是以批轉、交辦的形式又轉到下級。同時,要嚴懲打擊報復行爲。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