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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保姆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可隨之而來的保姆盜竊案件數量也在增加。如果保姆盜竊了僱主的財物,而僱主或者警方都暫時無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僱主能否要求家政服務公司予以賠償呢?
2012年,樑某從一家家政服務公司僱用了一名保姆。然而,僅僅過了一個月,保姆便盜竊了樑某3萬元現金以及價值1萬餘元的貴重物品,逃之夭夭。樑某到家政服務公司查詢後才發現,原來保姆此前登記的身份、地址都是虛假信息。由於缺乏有價值的破案線索,公安機關一直未能查找到犯罪嫌疑人。無奈之下,樑某要求家政服務公司進行賠償,然而公司卻斷然拒絕了樑某的要求。公司認爲,保姆既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也不是保姆的擔保人,保姆盜竊,公司憑什麼要承擔責任?雙方協商未果,樑某遂將家政服務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家政服務公司應當賠償樑某的損失,理由是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家政服務合同簽訂後,公司即有義務向樑某提供家政服務員的真實身份、健康狀況和業務技能等信息,也有義務對家政服務人員進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證家政服務人員在從事服務過程中能夠保障僱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保姆在公司登記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全部虛假,表明公司根本就未盡到認真審查的義務。正是由於家政公司的失職行爲,才造成樑某財產損失,家政公司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家政服務公司的保姆在執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竊,而公司屬於用人單位,對於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爲,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家政服務公司賠償原告4萬餘元。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
《人民日報》( 2013年07月10日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