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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電梯出現故障,物業公司告知屬於廠家負責,找到廠家又被告知售後服務屬於現任的維保單位。今後,這種相互推卸,電梯無法正常使用甚至出現事故的問題,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當中就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是電梯事故的首要責任人。
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指出,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該條款即明確:住宅小區如果有物業公司,則由它來負首責,所有的維修、保養以及事故的救援首先就要找物業公司。如果涉及增設電梯等問題,則由使用者、運營單位再跟其他單位協調。耀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瑞表示,“首責”並不等於“全責”。電梯設備屬於小區業主共有設備和財產,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了物業費,其中有一部分作爲電梯的維保費,應當承擔電梯的日常保養和維護費用。但物業公司並不具有電梯的產權,因此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如果出現較大故障或者設備的零部件損壞時,應由小區物業首先出面處理,再通過業主委員會讓小區全部業主分攤電梯維修的費用。
本報將繼續關注有關該法實施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