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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婚託”等現象,北京市住建委啓動檢查,如果開發商和中介機構參與教唆、協助“婚託”,都將從嚴查處;購房資格覈驗系統中,出現“閃婚”三次的身份證號將自動“告警”。北京系統已查出約50個這樣的“婚託”,每單購房“婚託”收取費用大約在3萬到5萬元。(7月17日《法制晚報》)
那邊爲防“政策性離婚”,南京推出離婚限號;這邊爲防止“政策性結婚”,北京查處“婚託”。彷彿限購扒了婚姻圍牆,變成兒戲過家家似的,成了隨意進出的菜園門。倫理道德讓位於利益,令人無比唏噓。而相比較於“政策性離婚”獲取家庭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充當“婚託”則成了牟利直裸裸的交易,更該譴責並查處。
問題是,限購條件設置中,有京籍戶口家庭具有購房資格,等於賦予了戶籍以無形的價值。而婚姻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的關係,結婚與離婚,從不視其目的而有真僞的區別,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即意味着合法。換言之,即便是明知假結婚,如何懲處都沒有法律依據。正是因爲如此,北京對“婚託”的查處,也不過是“閃婚”三次的身份證號自動“告警”。
事實上,利益的誘惑與風險同在,“政策性離婚”有假戲真做的,“婚託”購房未必不會變成弄假成真的,財產風險、倫理道德風險都是存在的。比如,“婚託”耍賴不肯離婚,要挾要價甚至分房產,或者購房者同樣耍賴企圖婚姻成真等等。弄巧成拙或許是對違反普適準則最好的懲罰,但是“橋”影響“路”的規則,不能不反思“橋”的設計本身就有問題。
房產限購政策的初衷是抑制投機性炒房,保持樓市供需的平衡和價格平衡。但是,層層設置的限制條件,卻人爲地將購房的資格無限細分,身份、戶籍、房產、社保、納稅、婚姻、工作等等都成了條件,並與稅率、貸款掛鉤。帶來的結果,在打擊炒房的同時,也對正常的居住需求及正當投資需求產生了誤傷,出於利益的考慮,形形色色鑽漏洞的伎倆就顯現出來了。並且從實踐來看,條件越多漏洞就越多,不停地給漏洞打補丁,從來都是按下葫蘆浮起瓢。
其實,投機性炒房該着眼於結果的判斷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即應以持有爲標準,而非購買或者出售。比如,炒房的結果必然是多套房在手,只要對過多房產的持有環節徵稅,並且呈階梯式,持有越多成本就越高,風險也越大,抑制的能力自然能夠顯現出來,避稅、誤傷等負面的影響便可以避免,政策性“婚姻”的光怪陸離就不治自愈了。顯然,房地產調控需要更多技術的手段,而非門檻式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