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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地點: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通訊員翟小功 劉佳
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石春海涉嫌收受賄賂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今天上午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1年期間,石春海利用擔任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便利,爲樂東大原投資有限公司、樂東福安房地產開發公司、郭仁清等21家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這些單位和個人共計359萬元和價值48897元的住房裝修。
《法制日報》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面對檢方的指控,石春海談笑自如。
招商引資主動要錢
2008年至2011年期間,石春海擔任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負責招商引資工作。
據檢方指控,2010年3月,樂東錦都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樓春元等浙江義烏籍商人到樂東縣考察投資項目,通過副縣長郭勇認識了石春海。當時,樂東縣招商辦主任符華實介紹了尖峯鎮嶺頭村和海濱村新農村建設項目,但樓春元沒有下決心投資該項目。
2010年5月,在上海考察的石春海打電話讓樓春元給其家人購物。次日,石春海因緊急公務要乘飛機返回海南,樓春元便從義烏趕到上海和石見面,提出沒時間給其家人購物,然後送給石春海10萬元。
同年6月,石春海打電話給樓春元,稱其家人要到華北、東北旅遊,讓樓春元派人陪同。樓春元稱無法派人陪同,送給石春海10萬元作爲家人旅行費。
“這是我們朋友之間的禮尚往來,最多也只能算是民間借貸,不能認爲是受賄吧。”石春海在庭審中笑着辯解道。
2010年7月,由樓春元任法定代表人的錦都公司與樂東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樂東縣尖峯鎮嶺頭村和海濱村新農村建設項目框架協議書》,約定由錦都公司投資20億元開發該項目。同年12月,雙方正式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
擺平拆遷收好處費
據檢方指控,曾任樂東縣舊城拆遷領導小組組長的石春海,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單位和個人擺平在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困難,大肆收受“好處費”。
據指控,2008年4月,李漢良以掛靠樂東縣建築公司的名義,與樂東縣種子公司、畜牧局和科協合作建房,拆除3家單位原使用的綜合樓後再新建一棟新的綜合樓。
李漢良表示,因項目拆遷問題,他找到負責舊城拆遷的領導石春海幫忙。過了一個多月,該項目的拆遷問題得到解決。2008年6月一天,他送給石春海6萬元以示感謝。
2008年11月,陳強以廣東電白第三建築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建了樂東縣江北路工程項目。在開工前,發包單位樂東城投公司向石春海彙報了該項目存在拆遷、徵地等問題。
陳強說,石春海組織有關部門較快地解決了問題,使該工程得以順利開工。2009年一天,他在樂東縣職業中學附近送給石春海3萬元。2010年春節,他又在樂東縣釣魚臺賓館送給石春海1萬元。
根據檢方指控,在幫助解決徵地拆遷問題上,石春海還有多次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爲。
檢方還查明,石春海在涉及土地的辦理過戶、審批、變更用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過程中,相繼收受海南雅泰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立業28萬元、嘉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20萬元、樂東振發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15萬元、樂東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德雲6萬元、樂東樂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祥林6萬元等。2009年9月,石春海接受海南中科規劃設計院的幫忙,對其在海口購買的房屋裝修,市場造價爲48897元。
在法庭上,面對檢方的指控,石春海不時面帶微笑辯解,稱這些都是人情往來,不屬於受賄。法院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