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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爲,自動履行的不到30%。
“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成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最高法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
最高法出臺《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6情形納入失信黑名單
長期以來,債務人欠債不還、不守信用、逃廢債務、規避執行成爲一種社會頑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相當一部分債務人不僅不自覺履行義務,甚至採取各種手段對抗執行。
孫軍工說,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強制執行法律規範不完善,不能有效監控和制約逃廢債務的行爲,不能對形形色色的逃債者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導致很多被執行人罔顧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和債權人的困難。
“標準問題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首要問題。”孫軍工解釋說,並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都納入該名單,而是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才納入該名單。
據介紹,爲避免實踐中對標準理解不一,規定對行爲標準具體列舉了6種情形: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規定明確了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其中包括作爲被執行人的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
公民身份證號碼具有確定性和唯一性。孫軍工指出,規定要求公佈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碼,正是爲了區分失信被執行人和與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護其他公民不因此而損害名譽,影響權利。
他表示,法院歷來重視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對於應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法院會依據程序,審慎覈實,認真比對,避免出現公佈信息錯誤的情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維護公民身份信息權益。
規定要求,各級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在最高法官方網站上有一個執行案件管理系統。10月1日規定正式施行後,會有一個查詢平臺,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告訴記者,屆時無需密碼任何人均可上網查詢。
與此同時,各級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它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失信信息通報政府部門
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這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主要價值所在。
在新聞發佈會上,孫軍工特別介紹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定向通報制度。該制度是藉助現代信息科技手段,將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點對點”通報,由其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這種懲戒是一種間接的剛性。”張根大解釋說,信用懲戒並不是由法院直接來進行,而是由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通報給相關部門,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懲戒。如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查時,信用評價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評估指標。
規定還明確,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對此,孫軍工表示,規定鼓勵法院向徵信機構推送名單,儘可能增加推送名單的範圍、途徑,最大限度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促進樹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風氣,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履行完可刪除失信信息
鑑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規定也明確了相應的救濟程序。
被執行人認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到人民法院提出糾正申請並說明理由。
另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並非“永難翻身”,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會將其在“黑名單”中刪除:即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者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符合條件應予刪除的信息,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及時從名單中刪除,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刪除。”孫軍工表示,上述規定體現了“促執行、促誠信”的目的。
張根大告訴記者,一旦被執行人信息從失信“黑名單”中被刪除後,雖然名譽上的消極影響難以很快消除,但對其行爲上的影響如招投標、貸款等原則上可以立即消除。當然,如果接收信息的相關部門有自己另外規定的除外。
本報北京7月1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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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提出建立執行威懾機制,以對不誠信的被執行人進行信用制裁,並在2009年3月建立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2010年與18箇中央部門聯合會籤《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記者李娜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