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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今晚報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剛楠)一業主在入住新房後,發現樓內公共部分的裝修存在瑕疵,電梯前室沒有按照約定鋪設石材,且多年都沒有改善。業主遂以違約爲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開發商卻提出訴求已過時效。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由此判決被告在原告所購房屋電梯前室鋪設石材。
市民魯某於2008年8月在本市河北區購買了一套房屋,建築面積70多平方米。魯某與開發商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四中約定,樓內公共部分:電梯前室地面爲石材。2009年11月,魯某辦理了入住手續,而後,魯某發現電梯前室地面根本沒有按照約定鋪設石材,並且在其後多年都沒有實現,魯某由此認爲開發商的行爲構成了違約,於2012年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鋪設石材。
法庭上,被告開發商提出,原告魯某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原、被告訂立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該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其中的合同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情況》附在該合同的後面,故應視爲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交付房屋後至今未履行應盡義務,未在電梯前室地面鋪設石材,故被告應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由於雙方未約定履行的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辯原告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採信。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