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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一企業總經理540萬元賄款,佛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吳志強近日被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70萬元。
潮州中院審理查明,吳志強在擔任中共廣東省佛山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佛山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佛山市順德區盛湖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羅作洪(另案處理)在當選政協佛山市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審批佛山市順德區北滘港二期項目和順德區大良鎮近良路房地產規劃申請、其哥羅作新違紀案件的處理和其妻張霞調動工作單位等事項中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間,吳志強先後10次收受羅作洪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40萬元,10筆賄金數額分別爲40萬至80萬元不等。檢察機關認定吳志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吳志強已全部退贓。
1955年出生的吳志強,到1995年就已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後調任佛山,歷任中共佛山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佛山市政協副主席等。2010年10月,在其轉任副主席僅三個月左右,便以個人身體原因提出辭職。2011年9月,廣東紀委公佈,吳志強因涉嫌嚴重違紀,已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