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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障海關工作人員外出執法,加強廉政建設,防範執法、管理和廉政風險,根據財政部有關制度和《海關工作人員外出執法廉政監督辦法》有關規定,近日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外出執法經費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海關外勤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一、明確外出執法經費適用範圍。海關外出執法經費是按照《監督辦法》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到海關監管場所和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工作點,實施查驗、審價、監管、稽查、查案等與履行海關職責有關的外出執法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公雜費。各級海關單位緝私人員外出執法經費,適用辦案經費管理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二、規定在市內執法的經費保障原則。海關工作人員在本城市範圍內執行外出執法工作任務的:(一)交通工具原則上由各海關單位自行保障。各海關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外出執法用車需要,確實難以保障的,經批准可乘坐出租車,所需費用據實報銷。報經批准使用行政相對人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交通費用。(二)原則上應當返回辦公所在地用餐,不享受伙食補助;因路途遙遠、任務重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返回辦公所在地用餐的,報經批准按照標準進行伙食補助,包乾使用,超支不補。(三)不享受公雜費補助。
三、規定在異地執法的經費保障標準。海關工作人員在異地執行外出執法工作任務的,交通費用、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照差旅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報經批准使用行政相對人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交通費用。
四、明確經費來源。海關外出執法經費原則上由行政經費承擔。海關外出執法經費由總署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各海關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在相應預算渠道中安排支出。
五、明確有關要求。各海關單位要加強外出執法經費的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臺賬登記覈對制度,嚴格報銷審覈程序。報銷外出執法人員應當憑《監督辦法》中《海關工作人員外出執法廉政紀律告知和反饋表》海關留存聯複印件、臺賬辦理報銷手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據駐海關總署紀檢組監察局信息)
(來源:國家預防腐敗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