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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代表本市某大學與某審計局簽訂協議,約定由審計局提供房屋與某大學合作辦學。但合同期滿後,該男子在未向該大學進行彙報的情況下,私刻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公章與審計局續簽了合作協議,然後將房屋用於開快捷酒店。日前,審計局將某大學和該男子一起起訴至法院。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該男子以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名義與審計局簽訂的後續協議無效。
案情回放 私刻學校公章做買賣
2001年7月,男子蘇某自稱是天津某大學的職工,代表該大學以該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的名義(後更名爲繼續教育學院),與天津某審計局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審計局將位於南開區西湖道的辦公樓連同全部附屬建築設施,用於與某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合作辦學。審計局將上述房屋交由某大學成人教育學院,作爲學生宿舍、教室、學生生活服務及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場所使用。某大學成人教育學院每年向審計局支付修繕費35萬,合作期限從2001年8月至2003年7月。
該協議簽訂後,由蘇某實際使用訴爭房屋。此後,審計局與某大學又續簽了數份合作協議。2010年,審計局與某大學簽訂的合作協議即將到期,審計局提出增加房屋修繕費,便聯繫蘇某要求每年50萬元修繕費,並與大學續簽合作協議。但蘇某未就此事向某大學相關人員彙報,而是私刻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印章,於2010年7月以該學院的名義與審計局續簽了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審計局將閒置的位於西湖道的辦公樓一處連同全部附屬建築設施,用於與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合作辦學。該學院將上述房屋作爲學生宿舍、教室、學生生活服務場所使用。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每年向審計局支付修繕費50萬元,合作期間從2010年8月至2014年7月。
同年蘇某與男子魯某相識,雙方經協商擬共同投資設立一家公司,並使用訴爭房屋合夥經營快捷酒店。2010年9月,蘇某私刻某審計局公章與其設立的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審計局將涉案房屋租給蘇某等人設立的公司,年租金50萬,租賃期限從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2010年10月,蘇某和魯某的公司正式成立。2010年10月,蘇某利用私刻的審計局公章又與其設立的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將租賃期延長至2022年9月。後來,該公司使用訴爭房屋經營快捷酒店。2012年,蘇某與魯某在合作中發生爭議,蘇某退出了快捷酒店的經營。審計局到某大學覈實情況,該校人員表示,對2010年7月續簽合作協議的情況並不知情。
法院審理 兩份協議都被判無效
日前,審計局將天津某大學和蘇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審計局與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於2010年7月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判令蘇某私刻審計局公章與其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無效。被告大學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該案與學校無關,故本校不是適格主體。
而蘇某答辯稱,當時是由於大學領導換屆,他與新領導不熟,無法再以該大學的名義簽訂合同。考慮到維護房屋已投入大量資金,無奈之下,他才私刻了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的公章,與原告簽訂了合同。2010年9月,他又私刻了原告的公章,與其公司簽訂了租賃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蘇某私刻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印章,與原告2010年7月簽訂的合作協議,雖載明的合同相對方爲原告及大學繼續教育學院,但某大學對此並不知情,也未委託蘇某辦理簽約事宜,且事後亦不追認。此外,蘇某私刻原告公章與其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並非原告所籤。同時,蘇某私刻公章對外簽訂合同的行爲已涉嫌犯罪。綜上,法院確認蘇某以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名義與審計局於2010年7月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確認蘇某以審計局名義與其公司於2010年9月簽訂的《租賃協議》無效。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