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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30年前,一男子與同夥搶了6只觀賞鴿後逃匿。30年後,以爲此事早已成過眼雲煙的男子沒有想到,自己最終還是落入法網,爲年少時的惡行付出了代價。近日,紅橋區法院經審理,適用1979年刑法,以搶劫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秦某今年51歲,原系本市無業人員。1982年8月10日16時許,經朋友劉某提議,秦某夥同劉某、莊某、齊某(均已判刑)攜帶火槍、軍刺、刮刀,來到本市紅橋區賀樓後大街口袋班衚衕10號院內,秦某持火槍威脅,同夥劉某持刀捅傷被害人趙某背部和腿部,搶得趙某觀賞鴿子6只。據趙某稱,事發當天,秦某等四人闖入他家院子裏找鴿子,稱其鴿子飛到了趙某家。隨後,四人動手拆了趙家的鴿子窩,搶走6只鴿子放在一個黑色造革提包裏。趙某上前阻攔,卻被刺傷。根據當時物價,被搶的鴿子價值200餘元。作案後,秦某逃匿,經過30年的追逃,公安機關於2012年8月31日將其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適用1979年刑法對秦某判處刑罰。
關於此案的適用法律問題,主審法官分析稱,被告人秦某的犯罪行爲發生在30年前,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爲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30年來,我國刑法經歷了多次修正,此案發生在1982年,根據上述規定,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該法第150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被告人秦某在搶劫作案時有持槍情節,對其量刑至少在10年以上。由此,秦某得以被“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