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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26日電(記者田興春)楊女士與丈夫張先生離婚後,發現張先生離婚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過一套房屋,之後揹着自己將房屋以買賣的形式轉讓給了陳小姐,而這位陳小姐居然就是破壞楊女士與張先生婚姻的“小三”。楊女士氣憤難平,將張先生與陳小姐都起訴至法院,認爲二人是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楊女士贏得了這場沒有硝煙的奪房大戰的最終勝利,維護了自己依法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並獲得過錯方補償的權益,沒有“失婚”又“失財”。
婚姻生變故丈夫瞞妻購房贈情人
楊女士與張先生1985年經人介紹相識,一年後結婚,次年生了兒子,至2003年時已經做了近20年的夫妻,兩人的日子過得還算美滿。但楊女士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家庭正在悄悄發生着變化。
2003年初,張先生揹着妻子楊女士以18萬元的價格在房山某樓盤全款購買商品房一套,房本上寫的是張先生一個人的名字。購買房子後,張先生將房子給了自己的“相好”陳小姐居住。
婚外情敗露丈夫“賣”房給情人
2004年,楊女士發現了丈夫張先生與居住在此房中的陳小姐的婚外情,之後張先生承認了與陳小姐的關係及購房事實,並向楊女士表示要痛改前非,挽回婚姻。楊女士爲了家庭和孩子,沒有提出離婚。
雖然張先生嘴上說想要挽回婚姻,但是行動上卻完全相反。2007年下半年,張先生與陳小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自己婚內所購買的房屋以23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了陳小姐,以2007年的房價來說,這次的成交價是明顯低於市場價的。這一切依然是在楊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
2008年,張先生與陳小姐的私生子出生,張先生開始否認那套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的,楊女士對這段婚姻徹底死心。2009年年底楊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先生離婚,之後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並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但其中並不包括張先生個人購買的那套房屋。
離婚後事發前妻與小三打響奪房站
在起訴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楊女士到房產登記部門查詢發現張先生曾購買房屋後又轉移給陳小姐的事實,在法院判決楊女士與張先生離婚後,楊女士又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先生與陳小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楊女士訴稱,那套房屋是張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經楊女士同意,張先生私自低價轉讓房屋,侵害了楊女士的合法權益。
但被告張先生和陳小姐卻辯稱,房屋本就是陳小姐的母親出資購買的,只是因爲陳小姐的母親沒有北京戶口,借張先生的名義來購房,所以此房屋並不屬於張先生與楊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房山法院一審認爲,此房屋應屬於楊女士與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陳小姐在明知張先生個人無權處分房屋的情況下仍與張先生簽訂購房合同,且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張先生無權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楊女士的合法權益,故判決確認張先生與陳小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後張先生、陳小姐不服提起上訴,之後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至此,楊女士取得了這場奪房大戰的初步勝利。
二次提訴訟原配最終獲得房產
法院判決確認張先生與陳小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之後,楊女士又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這一次她是要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
楊女士訴稱,被告張先生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以買賣的方式轉移給陳小姐,實際並不是真實的買賣,沒有價款的交付,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其目的就是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使原告不能得到自己應有的份額,手段惡劣;而且楊女士與張先生離婚是因爲張先生出軌,張先生屬於過錯方,應當給予楊女士一定補償。
張先生和陳小姐仍堅稱房屋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山法院審理認爲,涉訴房屋至今仍應屬於楊女士和張先生的共同財產,現楊女士與張先生已經由法院判決離婚,對本案訴爭房屋的分割應根據雙方和財產的具體情況,本着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及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房屋價值補償的原則處理。綜合本案案情,遵循上述原則,本案訴爭房屋歸楊女士所有,由楊女士給付張先生30萬元的房屋價值補償(以當時的房價,此房屋估價約70萬元)。判決後,張先生和陳小姐再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