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無論任何原因、任何理由,都不能爲極端行爲提供道德支持,更不能幫其做法律開脫。一切動機,在生命和公共安全面前都不值得一提。
幾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引起執法機關的高度重視。7月29日,北京首都機場爆炸案和大興摔死女童案同時進入逮捕程序,前者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批捕,後者犯罪嫌疑人韓某、李某則分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和窩藏罪被批捕。北京警方表示,對嚴重刑事犯罪要堅持主動出擊、露頭就打。
一個社會對待犯罪的態度,也折射出對公民權和生命價值的態度。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多以發泄私憤、報復社會、製造影響爲目的,具有手段殘忍、突發性強和目標泛化等特點,其社會危害性更大。遭受傷害的不僅是個案中的受害人,更包括公民權利和整個社會的安全秩序。一旦社會陷入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恐慌中,個人安全與權利便無從談起。因此,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容忍,是對生命尊嚴的殘忍,對公民權而言無異於“引狼入室”。
在法律的視野中,對犯罪根源的探尋是一碼事,對犯罪懲治與司法公正的關注是另一碼事,不能因爲犯罪中凸顯出的社會公正焦慮而犧牲司法正義。無論釀成犯罪的原因是什麼,對犯罪的懲治都必須堅持法律標準,本着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進行有效追訴,纔是司法正義的本質要求。
有證據表明,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示範效應或傳染性明顯強於其他犯罪行爲,如果公衆濫施不恰當的同情,可能慫恿更多自我感覺不公的人走向極端,以報復社會、傷害無辜的殘忍方式尋求救贖。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保持“零容忍”,還是出於對司法正義歸復的考慮。任何犯罪都是對社會關係的破壞,對犯罪的依法嚴懲是實現正義歸復的基礎。
對待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我們每個人的態度構成了社會的態度,進而體現出我們對待公民權和生命尊嚴的態度。理性告訴我們,挖掘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根源,是社會問題;對個人極端犯罪如何懲治,是法律問題。面對犯罪,首先應當回到法律層面理性對待,如果讓司法機關去解決複雜的社會問題,無疑是種得不償失的非理性強求。
在基本的大是大非面前,任何修飾都無法給犯罪包裹上正當的外衣。無論任何原因、任何理由,都不能爲極端行爲提供道德支持,更不能幫其做法律開脫。一切動機,在生命和公共安全面前都不值得一提。
相關報道見今天A14版
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