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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遭遇火災、溺水、交通事故等慘禍,如果發生在公共場所,家長一怒之下將場所的業主和管理方告上法庭,這樣的事情如今已不鮮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場所業主或管理方往往的確有責任,而且通過這樣的方式,從民事判決途徑給遇害者家屬尋求一些補償,也算合情。可是人們自然也要反問:難道你家長就沒責任嗎?
既然身爲“監護人”,當然就身負監護責任。監護不到位導致出大事,這份責任是怎麼也跑不掉的。所以看到《孩子出事,家長可能要負刑責》這樣的新聞,也並不太令人覺得奇怪。
不過,幸虧說是“可能”,而不是直接就“要負刑責”。因爲這個問題的確比較複雜。
父母疏忽大意,背後往往充滿無奈,在城市裏尤其如此。時常看到的新聞報道中可見,最常見的監護不力導致孩子出事的,一是那些社會經濟地位處於弱勢的羣體,二是工作忙碌的工薪階層。
弱勢羣體中,年輕的外來工父母最多。這些父母,爲了生計已經非常忙碌,常常無奈之下把孩子帶到工廠小店,一不留神,就可能導致出事。而年輕的工薪階層,自己沒有時間也常常把孩子託付給老人在家照顧,而不少老人對現代城市生活中的隱患,往往沒有足夠的認識,有時也會釀成大禍。
如果能有個比較安全的託管孩子的去處,年輕的父母一般也都願意把孩子送去。不過,這對於工薪階層來說,經濟上還可以承受,無非是覺得委屈了孩子;而對於弱勢羣體來說,有時則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生計本已不易,哪來更多的錢呢?至於單位代管,那是有單位的人的事。
所以,如果我們還認爲孩子是社會的未來的話,那麼就應該知道,孩子的安全也需要社會的支持;如果我們真認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話,我們就應該從“芝麻開花節節高”的財政收入中,爲孩子拿出一部分;如果我們真覺得人人平等的話,就應該也爲外來工的孩子考慮。
返回孩子出事家長負刑責的話題,就應該具體看待。如果有了監護的條件,卻因爲自己的主觀疏忽造成孩子出事,那應該追究刑責;如果是客觀條件的確很差,再加上自己的疏忽造成孩子出事,那情況就得另說了。
《羊城晚報》(2013年7月31號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