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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多獲取拆遷補償款,通州村民王玉亮向通州區臺湖鎮水南村原村委會主任郭鐵柱行賄10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王玉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王玉亮現年50歲。法院查明,王玉亮承租的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水南村64畝魚池,在輕軌L2線通州段次渠站、垡渠南站、亦莊火車站項目搬遷範圍之內。2010年9月至12月間,王玉亮爲多獲取拆遷補償款,答應並給予時任通州區臺湖鎮水南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郭鐵柱現金人民幣100萬元。2011年9月23日,王玉亮被查獲歸案。
開庭時,王玉亮對指控未提出異議。據參與拆遷審覈工作的人員稱,王玉亮的魚池是乾涸的,都沒有魚。王玉亮在魚池上有一部分房屋,在魚池旁邊也有一部分房屋,但無法分清界限。王玉亮最後簽訂的補償協議的價格跟預分方案不同,因爲開始約談的時候,王玉亮的地沒有停產停業補償,只有魚損,但是王玉亮說他蓋的房子投入很大,嫌拆遷方給的價錢低,於是工作人員找郭鐵柱協調此事。郭鐵柱當時說過讓給多算點兒錢,後來工作人員就適當調了價格,但大部分是通過增加經營面積而多給了錢。郭鐵柱跟王玉亮談妥了2300多萬元,工作人員向上彙報,得到同意。
郭鐵柱的證言稱,他和王玉亮是一個村的,是街坊、朋友關係。王玉亮拆遷款下來以後,他跟王玉亮說借100萬元。王玉亮去銀行取完後,交給了他。
而從王玉亮處分租魚池的人說,王玉亮說過100萬元是給郭鐵柱的,郭鐵柱被舉報後,曾給王玉亮打條,想證明那100萬元是借的,“其實就是郭鐵柱爲了掩蓋王玉亮給他100萬元的事情”。
法院認爲,王玉亮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鑑於王玉亮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依法對其減輕處罰。王玉亮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目前,郭鐵柱因涉嫌在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詐騙鎮政府搬遷補助費等共計1385萬餘元,已被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