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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管困局”亟待加快立法步伐
近日,湖南臨武瓜農在與城管衝突中死亡一事,再次把公衆形象本就不佳的城管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據某媒體在網上對10707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86.9%的受訪者遇到過城管與商販發生衝突,其中21.0%的人經常遇到。77.0%的受訪者贊成立法規範城管執法行爲。
毋庸諱言,近年來城管執法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人們經常在媒體上看到城管暴力執法或遭遇暴力抗法的案例。城管執法手段單一、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城管執法問題,引發了公衆的持續關注。如何破解“城管困局”已經成爲當下中國社會的一個難題。
目前,各城市的城管機構設置不盡相同,一般分爲城建監察大隊、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委員會四種。由於城管工作不像工商、公安、稅務等政府部門有着嚴格的法律約束,城管的工作狀態實際是各自爲政。特別是當前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指導,實際工作中主要是參照一些法規和部門規章。各地方政府根據立法權限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條例,但差異很大,難以系統化。並由此導致近年來各地不斷出現一些“城管暴力執法”事件,有的甚至發酵成造成傷亡的羣體性事件,影響到社會穩定。
中國城市國際協會會長羅亞蒙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前我國城市綜合管理之“亂”,主要體現在機構設置、隊伍組建、工作方法“五花八門”,“甚至城管的服裝也五花八門”。的確,在我國,城市綜合管理一直被視爲“地方權”,沒有中央主管部門,加之又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難免會出問題。
事實上,近年來已有不少專家學者就國內的城管亂象發出立法呼籲,建議通過全國性的專門城管立法,明確城管執法機構的性質、編制,城管執法人員的身份,城管執法的職能職權、手段,城管執法的標準,城管執法的協調機制,城管執法隊伍的建設培訓等,用國家法律和配套法規的形式,給城管機構體制和城管執法體制以足夠支持,使它能夠獨立前行。
而近期,關於城管暴力執法的新聞、爭論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公衆的視線裏,並引發輿論和專家學者們對城管制度問題的深度思考和討論。不少專家認爲,把城管列入法制軌道纔是當務之急。爲城管立法,就是把哪些是城管該做的,哪些是城管不能做的清清楚楚地寫在紙上,如果城管超越了職權範圍,當事人可以到法院或相關部門申告,讓法律給一個說法。
進一步看,法治社會中,任何部門行使公共權力都必須得到人民的授權,即通過立法來規範、監督權力的運行。通過立法不僅可以要求執法機關以正義爲標準,在保護與平衡的意義上,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加以斟酌,以達到合理結果,而且還能避免過分、錯誤地行使執法權。德國學者奧托·邁耶曾如此概括這一原則:“執法若逾越必要的限度,就會造成違法的濫權。”但當下,一些地方城管“踢攤子式”的執法,就逾越了執法的限度,簡單、粗暴的執法行爲,更令人民羣衆反感。
總之,破解“城管困局”,只有加快立法步伐,對城管的管理職能、執法地位、執法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讓城管執法受到嚴格的監督制約,城管執法才能加以規範,實現社會發展的“良法之治”。沈峯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