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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一種輔助性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目前國家人社部正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該意見稿“封殺”了以往相關政策的漏洞和空子,針對性、操作性都很強,將使很多不合理的勞務派遣回歸到“誰用工誰負責”的基本用工原則上。
應該說,合理的勞務派遣有其存在價值。比如,一些單位需使用臨時促銷員,或者短期生產高峯需要簡單的包裝工等,適當錄用專業勞務派遣的員工,可以調劑人手餘缺、平衡用工峯谷。問題在於,近年來勞務派遣有越來越被濫用的趨勢,不少企業的前臺員工、生產線上的主要操作工等,都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兩年多前,全國總工會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當時全國勞務派遣人員總數達6000多萬,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屬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工被濫用,原因多樣。部分企業是因上級單位有“減員增效”要求,編制不夠,只能招用勞務派遣工;有部分企業則出於“精細化管理”考慮,自身只管理核心員工,將生產工種交給勞務派遣公司招工、管理;還有些則純是從鑽空子、減省成本考慮,比如有的企業在廣州卻使用粵北山區的勞務派遣工,僅社保繳費一項,每千名員工一個月就能省下二三十萬。
本來,勞動關係最基本的原則是“誰用工誰負責”,這一關係因勞務派遣的濫用而被扭曲。不管使用勞動派遣工的原因是什麼,結果都是管理工人的勞務派遣公司並不直接用工,而實際用工的企業又不直接負責工人用工管理,於是就出現了一系列侵害員工權益的突出問題,比如同工不同酬、出現工傷事故互相推諉、剋扣工人社保權益等。
近年來,國家加強了對勞務派遣用工的規範。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勞務派遣工只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並設置了開設勞務派遣企業的門檻。今年7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則將勞務派遣業務經營門檻進一步提至200萬元,並強化落實勞務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正在徵求意見的《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則使何爲“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定性更加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同時,針對剋扣社保等突出問題,規定社保要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發生工傷時用工單位也要負相應責任。等等。
這樣,新規定就從多個方面促進了“誰用工誰負責”原則的迴歸。在比例上,絕大部分崗位不能用勞務派遣工;在勞動權益上,用工企業並不能減輕應負的“責任”。特別是還規定一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用工比例規定的,被行政處罰後一個月內仍不改正的,視爲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這一新規如果實施,將很大程度上堵住企業利用勞務派遣減省成本的空子。而那些以各種藉口濫用勞務派遣員工的企業,則更應該拋開所謂“編制”、“核心員工”的情結,自覺迴歸“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事實上,也只有真正將員工作爲最可貴資源的企業,纔可能獲得員工的廣泛認同,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這一點,或許正是新規未明寫出來,卻明白無誤地蘊含着的用工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