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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9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該解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自賠程序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作出統一規範。
《自賠程序規定》共二十條,涵蓋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全過程,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是明確“自賠案件”爲“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將該解釋適用對象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區別開來,並確定了辦理自賠案件的專門機構。二是完善了自賠案件的承辦與決定方式。規定由一名審判員負責承辦案件,經查清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交國家賠償小組或賠償委員會討論後再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三是系統地規定了迴避制度。四是完善了自賠協商制度。從協商原則、協商內容、協商處理等方面,細化了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性規定。五是豐富了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具體方式。進一步貫徹國家賠償法關於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意見的要求;規定了調取原審判、執行案卷,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覈實情況等多種辦案方法。六是列舉了中止、終結辦理自賠案件的具體情形,取消以往類似規定中包含的“兜底”條款。
此外,該解釋還對撤回賠償申請的法律後果、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基本內容、作出並送達賠償決定的要求、製作筆錄和工作時限的要求,以及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賠償金的具體辦法,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據介紹,最高法院發佈該解釋,旨在統一、規範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工作,確保人民法院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該解釋是在總結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制定的。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