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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關注·退離高官企業任職)背景:退離休領導幹部到企業任職的有關規定
新華網北京8月11日電背景:黨的紀律、國家法律關於退(離)官員到企業任職有關規定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二、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執行《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主要內容如下:
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因其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仍有較大影響,爲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其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爲必須嚴格限制。
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不得從事與本人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必須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徵得該幹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並由該幹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徵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意見後,再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報告,並由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向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時抄報中央紀委。
中管幹部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