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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關注·退離高官企業任職)“旋轉門”在各國屢遭詬病美日等國立法監管
新華網北京8月11日電在歐美髮達國家,政府官員退休後去公司等利益集團任職被社會公衆稱之爲“旋轉門”,在日本則稱之爲“下凡”。這些退離官員基本上都是利用其“影響力”,爲服務的利益集團謀利,他們的行爲屢遭詬病。爲此,各國陸續制定法律和相關規定,予以治理。
新華社駐華盛頓記者孫浩報道:
“水門事件”是美國的一個歷史節點,這一事件激發了美國社會對政府、公職人員加強監管的強烈要求。1978年,《政府道德法》應運而生,其中,針對“旋轉門”問題,法案規定行政分支高級官員在離職或退休後一年內不得受僱於任何公司或機構對其原供職政府部門展開遊說活動。次年又開始對《政府道德法》內容進行調整。198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政府道德改革法》,細化和修訂了監管措施。此次調整的重要意義在於,將監管對象範圍從行政分支擴展到立法分支和司法分支。重點之一就是將國會議員也納入到“旋轉門”監管的對象中來。自此,國會議員乃至其助手在離職後也不能立即“旋轉”了。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官職大小,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不得代表其他個人、企業或機構、爲與他本人在政府任職期間職務範疇有關的事宜出現在相應政府部門、機構或法庭上。職務範疇可具體到某項合同或某項授權。一般來說,針對一名公職人員離職前最後一年的職務範疇,此類限制期限爲兩年。但如果此人親自負責某項具體事務且擔負重大職責,限制期限可達終身。
對於高級別公職人員的“冷凍期”規定更爲具體。比如,一名公職人員從一個高級別職位上退休後,不得代表其他個人、企業或機構,爲了任何事宜而聯絡或出現在其原就職部門以尋求任何官方行動,“冷凍期”爲一年。與此同理,更高職務的公職人員離職後“冷凍期”爲兩年,而且限制內容進一步加重,包括不得與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達到一定級別的高級官員接觸。
新華社駐東京記者吳谷豐報道:
政府官員退離後到相關機構和企業任職,被日本社會稱之爲“下凡”。儘管日本在法律和規定上加以限制並採取措施,但“下凡”這一日本社會的“頑疾”仍難治理。
1997年,日本政府人事院就出臺規定,禁止政府部門局級以上幹部退休或退職後到企業任職,以消除政府官員以權謀私、發生經濟犯罪的溫牀;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也明文規定,禁止政府官員退休或退職後2年內到相關機構和民間企業任職,以防止政府高官泄露在職期間獲得的機密信息。
但據日本有關部門統計,1998年至2003年的5年間,退休或退職後到民間企業任職的公務員多達3027人。日本總務省公佈的數據,2010年政府高官退休後到相關機構和企業擔任要職的人爲1594人,接受單位多達1285個。
2009年8月,一直主張根絕政府高官到企業任職的民主黨贏得衆議院選舉。2009年9月,民主黨執政的日本政府決定,原則上禁止政府高官到獨立行政法人機構任職。
新華社駐柏林記者胡小兵報道:
德國前總理施羅德2005年在卸任之後,直接棄政從商轉到俄羅斯天然氣公司旗下的一家波羅的海管道子公司擔任監事會高管。施羅德的“旋轉”,引起德國社會各界的憤怒和譴責。
繼施羅德之後,德國一批政界高官陸續被媒體曝光。圖林根州前州長迪特·爾特豪斯卸任後轉到奧地利和加拿大合資的馬格納汽車配件廠任經理、黑森州前州長羅蘭特·科赫也轉到德國比爾芬格建築集團任董事長等。
雖然德國至今沒有禁止“旋轉門”的規定,但對官員離職後從商行爲,社會各界一直在呼籲制定相關規則進行監管。德國左翼黨提出離職政府官員應有5年的等待期;綠黨要求離職官員應承擔2年向有關當局通報的義務;隸屬自民黨的德國外長韋斯特韋勒提出,政府官員應遵循一個“榮譽守則”。
德國院外活動集團監督網呼籲,議會議員和政府官員應經過3年的冷卻等待期,在此期間,不管他在職時是否從事過本領域工作,必須一律禁止退離官員爲企業服務。因爲這些官員如果在位時就考慮今後爲獲利豐厚的企業工作,就會影響決策,就會產生信任風險。
德國政治學專家還建議,應將議員和官員到企業任職的名單公之於衆,接受社會監督,並採取制裁措施,包括對不當行爲進行曝光、罰款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責任。
新華社駐倫敦記者駱珺報道:
英國前任高官和議員退休後,利用工作中積累的人脈關係和影響力爲公司等利益集團遊說謀利的現象十分普遍。
以退休軍方官員爲例,據英國《衛報》公佈的數據,2012年有231名卸任軍方官員進入私營軍工企業工作。英國退休軍官“旋轉門”事件,是因英國皇家退伍軍人協會主席、陸軍中將約翰·基塞利因遊說醜聞辭職後被揭露。還有3名前軍隊高官也涉嫌醜聞,其中一人自稱已代表一家以色列軍工企業成功遊說國防部簽署一項價值5億英鎊(約合47億元人民幣)的直升機安全項目。
儘管英國目前通過遊說影響議員投票或政策制定的行爲不違法,但卸任官員利用個人“關係”和影響力爲利益集團謀取私利的現象在英國社會引起公衆關注和批評。
英國議會正在審議一項旨在規範遊說行爲的法案。這項法案要求所有爲經濟利益等類似目的,對議會、政府和地方官員進行遊說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登記註冊,並制定相應行爲準則,同時針對違規行爲設立制裁措施。據瞭解,英國下議院將於明年1月對這項法案進行第二次審議。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