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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顏斐)最高院於8月9日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共20個條文,涵蓋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全過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商。對於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複雜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
據最高院賠償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辦理的自賠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對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程序,國家賠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爲確保人民法院公正辦理自賠案件,該司法解釋規定引入聽證制度、規定了迴避制度等。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承辦。負責承辦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賠償小組或者賠償委員會討論後,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實踐中,許多法院在辦理自賠案件時,也採取了聽證的辦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自賠案件過程中,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調取原審判、執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覈實情況。對於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複雜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
該司法解釋還完善了自賠協商制度。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