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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網友在鎮江當地論壇爆料,局長辦公室放着5箱酒。記者從鎮江市環保局獲悉,當地相關部門目前已介入調查,這些酒並非局長所有,是新區環保局去年購買的招待用酒,在中央“八項規定”發佈後,這些酒就被收起來了。(8月11日《南方日報》)
衆所周知,黨中央關於嚴禁公款吃喝的態度是一貫的,也曾多次發佈關於厲行勤儉節約的相關規定,譬如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曾發出《關於認真檢查對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等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的通知》。因此,“八項規定”絕非新的要求,而是對過去相關規定的提煉總結和再次強調,更不可能有“在‘八項規定’發佈之前違規就能免於問責”的說法。對於某些部門拿“買於八項規定之前”當擋箭牌的做法,紀檢監察部門應提高警惕,絕不能允許“買於八項規定之前”成爲新的卸責藉口。
更何況,即使這批酒確實買於“八項規定之前”,那麼既然“八項規定”已經發布,該部門爲何不做出退貨、轉賣等相應處理,而是選擇保存下來?想必其中多半存着“等‘風頭’過後再讓這批酒重見天日”的“小九九”。
由此可見,某些官員並沒有正確認識到公款吃喝的嚴重性,他們憑藉以往的經驗,認爲遏制公款吃喝的規定不過是“一陣風”罷了。一方面,他們認爲從前的規定已成“一陣風”颳走,所以新規定前的行爲自然可以既往不咎;另一方面,他們對新規定的認識還停留在“一陣風”的幻想,認爲現階段假意應付即可,總有風平浪靜之日。
顯然,他們錯判了中央打擊不正之風的決心,也低估了社會輿論監督的力量。“八項規定”並非什麼運動式執法,而是常抓不懈的嚴格監管,無處不在的社會輿論監督,也不會被包括“買於八項規定之前”在內的各種藉口輕易欺騙。在此背景下,再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一套小聰明,只會自討苦吃。
同時,這也提醒我們,制度的威力在於執行,倘若在舊制度執行不力的情況下,還熱衷於不停發佈新制度,只會降低制度的公信力,使制度失去應有的威懾力。因此,我們應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八項規定”,徹底打消某些官員將其視作“一陣風”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