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法治國家,強調以人爲本,意味着應以人的法定權利爲本,而非對所有個體訴求的一律滿足
個體意識,以及公民個體在法律層面表現出的權利意識,已逐漸深入人心,成爲人們考慮問題、解決糾紛的出發點。同時,也有一種不當的理解在侵蝕真正的法治精神,即認爲個體意識就是對所有個體利益的維護,而權利意識就是可以主張任何利益訴求,甚至認爲這纔是“以人爲本”。隨着我國社會矛盾糾紛進入高發期,這種不當的理解正在破壞法治的底線,亟待從觀念層面進行清理。
在法治國家,強調以人爲本,意味着應以人的法定權利爲本,而非對所有個體訴求的一律滿足。在價值多元的今天,每個公民的願望和訴求紛繁複雜、具體多樣。細察之,願望有合理的與不合理的,有共同的與個別的,也有合法的與不合法的。“以人爲本”應當以公民“合法的願望”爲本。法治國家中,“合法的願望”是被法制化了的,表現出來就是“法定權利”。它不包含違法的利益,也不包含非法的利益。公民通過違法手段獲得的違法利益,不僅不應予以保護,反而應該嚴厲打擊。
以很多地方政府都感頭痛的拆遷補償問題爲例,毫無疑問,公民有因拆遷而獲得補償的法定權利。但是,如果個別公民無理無據地漫天要價或反覆要價,則很可能逾越了法定權利的界限。有的地方政府出於“花錢買平安”的心理對這些主張一概予以滿足,儘管解決了一時一地的問題,卻爲日後留下更大隱患。因爲,以納稅人的錢超標準、無原則地補償個別人,是對多數人的不公平。堅持既定的、制度化的標準不動搖,既是對法治的尊重,也是對多數人法定權利的真正保護。這種堅守法定權利的思維,就是一種基本的法治思維。
法治社會強調“以人爲本”,並不意味着政府必須無條件地、不加區別地滿足公民所有的願望。從法律視角來探究,有的願望可能出於私慾,屬於“不當訴求”;有的願望可能於法無據,屬於“無端訴求”;有的願望則可能於理不通,屬於“無理訴求”。一個政策,一項舉措,不可能滿足各個羣體,也不應該滿足這些“不當”、“無端”甚至“無理”的訴求。強行滿足諸如此類的“願望”,意味着只能採取某些違法違規的方式,不僅無法消弭舊的矛盾,而且必定引發新的糾紛。
法治視角下的以人爲本,要求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切實保護公民的法定權利,準確地分清各方當事人的法定權利,這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關鍵。以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爲例,公共交通道路作爲一種公共財產,機動車和行人都享有平等的使用權,而“紅燈停,綠燈行”的基本規則,就是確定雙方法定權利的依據之一。在社會生活中,過於情感化地宣稱行人相對於機動車的弱勢地位,片面強調機動車的法律責任,某種程度上是對法定權利的模糊化處理,不利於法治文明的構建。
法治是一種制度文明,也應當成爲落實以人爲本的制度框架。在這一框架中,公民的法定權利是其出發點、着力點和歸屬點。各級政府要根據職權法定原則,以保護公民的法定權利爲中心嚴格依法行政,真正保障合法利益,拓展公民合理利益,不放縱不法利益,更不滋養違法利益。公民個人也應依據其法定權利,通過法治途徑和法治方式主張其合法利益,提出正當訴求。
(作者爲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教授)
《人民日報》( 2013年08月12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