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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車相撞後,其中一車主將站在自己車前的人撞傷後逃逸。審訊階段,該車主兩易口供,否認自己知道車前有人。河西區檢察院檢察官經過細緻審查,最終確認該車主知道傷者站在車前,犯有故意傷害罪。
2012年5月2日,許某酒後駕駛轎車在中環線和友誼路交口處轉彎時,與趙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許某仍坐在車內不動。看到這種情況,與趙某同車的李某下車,到許某車前示意其下來。這時,許某突然發動車子,車頭頂着李某向前行駛;隨後又突然加速,將李某撞倒在地,並碾軋過其身體逃離現場。
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後,許某雖然對於自己開車撞人導致他人受傷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但主觀方面,其供述存在反覆。許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時,承認自己知道李某站在車前,而後在預審階段又稱當時不能確定車前有人。當檢察官對許某訊問時,許某則否認自己當時知道李某站在車前。
由於許某的辯解直接影響罪名認定和量刑,檢察官細緻地審查證據,並觀看了視頻錄像,分析了案發現場的燈光照明等客觀情況以及許某的倒車、行車軌跡,最終得出許某明知李某站在車前這一排他性結論。
日前,河西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許某提起公訴,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法院對許某從重處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附帶賠償李某的經濟損失70餘萬元。(記者王姝雅通訊員尹巍張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