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暑假前一天,麗麗在等校車時發生車禍死亡。其父親王先生認爲學校應擔責。近日,青浦區法院判決學校賠償6萬元。
去年6月30日早上,王先生與往常一樣將6歲的女兒送到等候校車的站臺後,便離去上班。當時,麗麗的母親正好在馬路對面,便招呼了一聲。不幸的是,麗麗在過馬路時發生了交通事故。而當天,學校因爲舉行休業式並未安排校車接送學生。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先生作爲法定監護人,在校車未到達時將麗麗單獨留在站點,存在重大過錯。作爲校車的管理方,學校應該將接送時間變更情況等及時有效地通知到位,促使學校、家長互相配合,保障學生安全。本案中,學校未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處事能力,簡單地將通知書交給學生,在送達方式上存在疏忽,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此起事故中王先生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承擔次要責任。 (夏芸陳瓊珂)
(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