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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馮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複製、發行圖書約10萬冊。近日,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特大非法複製、發行圖書案做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樑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11月間,被告人馮某通過王某(另案處理)經營的河北省保定市某印刷廠印製大量圖書,同時從他人處購進大量圖書,存放於其租用的位於東麗區趙沽裏工業園的倉庫內,然後向全國多地銷售。2012年11月28日,公安偵查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馮某租用的倉庫依法進行搜查,查獲涉嫌非法出版的圖書81種123730冊。同時,公安偵查人員從保定市某印刷廠,扣押了印刷後尚未向馮某運送的涉嫌非法出版的圖書3種7650冊。經鑑定,在馮某倉庫被查獲的圖書中,有侵權盜版書13種23600冊,非法出版物45種67430冊。在保定市某印刷廠查獲的圖書中,有侵權盜版書兩種6900冊,非法出版物1種750冊。
2010年至2012年11月間,被告人樑某從馮某及他人處購進大量圖書,然後在其經營的書店進行銷售。2012年11月28日,公安偵查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樑某經營的書店及其存書倉庫依法進行搜查,查獲涉嫌非法出版的圖書245種4535冊。經鑑定,樑某被查獲的圖書中有侵權盜版書6種442冊,非法出版物156種3129冊。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馮某、樑某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其中複製7650冊,發行91030冊。樑某發行3571冊,該行爲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二被告人複製、發行侵權複製品在2500冊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懲處。樑某發行侵權複製品的行爲屬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法院認爲,侵犯著作權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其社會危害在於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被他人非法使用,進而造成著作權人的創造性勞動被忽視甚至竊取,該危害後果並不等同於被告人獲利數額。本案涉案侵權複製品有7650冊系馮某的複製行爲,客觀上已造成著作權被侵犯的危害後果,屬犯罪既遂,結合馮某發行侵權複製品達91030冊,其犯罪既遂、未遂數額均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故對馮某從輕量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據悉,樑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禁止樑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圖書經營活動。
記者另外獲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他人文字作品,數量達2518冊的被告人馮某某,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