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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記者從省環保廳瞭解到,日前,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並正式印發《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包括環保、發改、工信等18個部門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都有相應責任。該《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將有利於改變環保監督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明的狀況。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企業事業單位作爲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其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爲負責。其中,對環境保護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安部門、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水利部門、農牧部門、林業部門、衛生部門、監察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計部門、鐵路部門、電力監管機構等18個部門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其他相關部門也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點污染源監控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重點污染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點污染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的防範監控措施;建立環境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對重大環境污染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應當下達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進行查處。
另外,應當建立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爲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方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覈實,並按規定處理。
(來源: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