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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廣州8月16日電(奚婉婷)7年前,來自山西的男子許霆在廣州借自動取款機故障取款17.5萬元人民幣,後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5年。已被假釋出獄的許霆在今年7月到廣州找涉案銀行覈對賬單,但銀行未予受理。記者16日從許霆代理律師黃智鑫處獲悉,黃智鑫當天已代替許霆向廣州越秀區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銀行提供涉案賬單。
起訴狀中指出,2006年2月18日,許霆在涉案銀行開設了普通活期帳戶,2006年4月21日許霆用該賬號的銀行卡在ATM自動櫃員機取款時,因櫃員機出錯而超出帳戶餘額取款175000元,許霆因此被判刑。
起訴書還稱,2013年7月4日,許霆親自前往涉案銀行處,請求打印上述帳戶一直以來的明細對賬單,但銀行卻毫無道理地以口頭拒絕了原告的請求。對於許霆一再要求出具書面說明或書面答覆的合理請求,銀行方面也是粗暴地予以拒絕,要求銀行方面向許霆提供其開戶至今的銀行帳戶明細對賬單,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黃智鑫認爲,爲客戶提供帳戶明細對賬單以便於客戶覈實帳戶收支及餘額等情況,是銀行爲銀行客戶提供的最基本權利,許霆作爲銀行客戶所具有的民事權利,不應因爲刑事案件而被剝奪。涉案銀行拒絕給許霆打印帳戶明細對賬單的做法,不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銀行作爲金融機構最基本的誠實信用義務,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黃智鑫稱,許霆目前身在山西老家,他當天代替許霆遞交起訴狀,法院已收了相關材料,目前還在審查中。
許霆案曾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據廣州中院介紹,2006年4月,許霆在廣州某銀行借自動取款機故障先後取款171次,獲取17.5萬元人民幣。事發後,許霆辭去其在廣州的工作,攜款潛逃,後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捕歸案。2007年,廣州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
2008年,廣東高院以事實不清爲由將“許霆案”發回重審。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判處許霆5年有期徒刑,許霆不服提起上訴,廣東高院最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2010年7月底,因獄中表現良好,許霆被假釋出獄。就在一切欲歸平靜之時,2013年5月,許霆再次出現在公衆視野,向廣東高院遞交“無罪”申訴材料,要求法院重審。
許霆及其律師認爲,如果拿到當年銀行方面的詳細賬單,並還上欠款,可能對案件重審有幫助,他們對此案持樂觀態度。但此間亦有不少法律界專家認爲,許霆的行爲具有主觀故意,案件庭審中,許霆的父親多次表示不願退錢,如今判決已然生效和執行完畢,許霆想通過還錢來爲案件重審鋪路,從法律上是毫無意義的,對社會也會帶來不良的引導作用。(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