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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月29日報道了原瑞昌市中小企業局局長高奉青因討債“跑路”一事。8月16日,記者瞭解到,瑞昌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集資詐騙、挪用公款案,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高奉青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高奉青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另責令高奉青退賠未退的贓款。
從2010年開始,高奉青就以做生意爲藉口,高息貸款用於購買彩票。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高奉青爲償還之前的貸款及高息,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投入入股資金、房地產開發等事實,以高息爲誘餌,先後從陳某等人處借款270萬元,支付了利息32.05萬元,剩餘237.95萬元無法歸還。在此期間,高奉青又以資金週轉爲名,先後從柯某等人處借款24萬元,將該款用於償還之前的借款及高息。
2012年12月下旬,高奉青利用擔任瑞昌市中小企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將該局以月息2分從周某等12人處籌集的30萬元改制款挪用,償還了之前的借款及高息。案發後的2013年2月2日,高奉青的家屬歸還了該款。
由於無力償還高息借款,高奉青於今年1月21日外逃避債。即使在外逃期間,高奉青仍然沉湎購買彩票,夢想一夜暴富,償還借款。2月16日,高奉青回到家後,打電話給領導彙報了自己的情況,隨後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高奉青的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挪用公款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應依法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信息日報董澤涵、記者曹誠平)
(來源:大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