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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這是一起三方事故,丈夫開農用車帶妻子在路上行駛,一輛貨車撞過來,農用車失控撞在另一輛客車上,丈夫當場死亡,妻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擔主責,客車司機擔次責,農用車無責。主責方與次責方賠償比例爲7:3。主責方構成交通肇事罪,在刑事偵查階段,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由於次責方主張賠償無法附帶民事訴訟,於是傷者準備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次責方索要賠償,然後回河南老家。
起訴前,農婦慕名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成爲她的代理律師。法庭上,盧彥民律師提出,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一直跟愛人在天津打工,因爲此次事故致其愛人死亡,其在津已無親人依靠,只能回老家,因此懇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20年護理費。如果法院不能一次性以20年計算護理費,則對原告不公平。因爲10年後,原告不能確保再次維權成功,而且原告是外省人,往返兩地維權成本太高。假使法院同意以20年計算護理費,被告承擔的賠償比例爲30%,賠償數額不是太高,而且大部分由保險公司支付,支付能力沒有問題。
原告的腦部構成十級傷殘,律師與其交流時發現她說話語無倫次,於是聯繫安定醫院做精神類鑑定,認定爲六級傷殘。律師提出,這屬於多等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應相應增多,據此又申請護理依賴鑑定,額外爭取護理費。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傷農婦的合法權益。
律師點評
盧彥民律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另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護理依賴賠付比例是指各護理依賴程度等級所需護理費用的比例,分爲以下三等:a)完全護理依賴100%;b)大部分護理依賴80%;c)部分護理依賴50%。據此,法院認定原告護理費高達26萬餘元。
本案存在兩大亮點,其一,是以期限20年作爲護理費計算的基數,再按照被告擔責比例,劃出30%。實踐中,有的法院最長按照10年計算一次,之後,要求原告再行訴訟,這樣,有時被告都找不到,維權困難。其二,律師發現原告腦部構成十級傷殘,又聯繫做精神類鑑定,殘疾賠償金多了,又申請護理依賴鑑定,額外爭取了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