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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紅橋區丁字沽居民陳女士日前撥打電話反映,近期全國普遭高溫天氣,遠在江蘇的母親中暑,想請5天年假回家看望,結果被公司拒絕。記者調查發現,《勞動合同法》修訂後自上個月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再加上《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勞動者有權享受各種休假,但是卻很難落實。律師提醒勞動者,如遇休假權受侵害,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提起訴訟。
陳女士在本市一家食品公司從事財務工作,進入公司已經超過10年,按照2008年1月1日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她本應該享受“帶薪年休假10天”。雖然她此次提出申請“休假5天”,仍然遭到主管領導的拒絕。
陳女士現在很焦慮,住在江蘇農村的母親,由於身體狀況不好,又遭遇高溫天氣,近期意外中暑。“我爲公司工作了10多年,這是我第一次向公司提出休年假,卻遭到了拒絕。”陳女士表示不解,“我放心不下媽媽,實在不行我會辭職回家。”
近來,本報投訴熱線接到多起有關休假權糾紛的投訴。由於近期天津也遭遇高溫天氣,一些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想在此期間享受休假權利,卻都遭到了單位的拒絕。在一家機械公司擔任銷售人員的張先生介紹,他的工作主要是聯絡客戶,經常在市內穿梭,近期由於高溫天氣實在吃不消,試圖請兩天年假休息,沒有得到批准。
德唯律師事務所律師賈芳指出,依據《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落實國家相關規定,不得剝奪勞動者的合法權益。7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賈芳介紹,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企業也制定了約束和懲罰措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勞動者休假權遭侵害後,應大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