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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通訊員顧穎、記者毛麗君8月19日報道:油炸食品深受大家喜愛,但過多的油脂也讓人“吃不消”。飛利浦優質生活有限公司率先推出一種新型的無油“空氣炸鍋”。產品上市後,市場上相繼出現了上海樂扣樂扣貿易有限公司和慈溪市宏邦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空氣炸鍋。飛利浦公司以侵害專利權爲由將上述兩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賠300萬元。
飛利浦公司從卡瓦林烹飪系統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專利“製備食品的設備和用於該設備的空氣導向件”在全球範圍內的獨佔許可權。隨後飛利浦公司發現樂扣樂扣公司在實體經營店以及網上商店銷售一款類似的空氣炸鍋,還發現該款產品由宏邦公司和樂扣樂扣公司共同製造。
飛利浦公司認爲,樂扣樂扣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構成對自己專利權的侵犯。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銷燬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以及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300萬元。
對此,樂扣樂扣公司辯稱,公司與宏邦公司未共同生產過被控侵權產品,產品來源於宏邦公司,且系宏邦公司採用自己專利技術製造,未侵害原告的專利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同樣作爲被告,宏邦公司則在庭審中表示,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參考歐洲專利技術方案基礎上改進形成的,並已經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名稱爲“一種螺旋風的新型炸鍋”,因申請日和授權日均晚於涉案專利,故只主張不侵權抗辯。
歷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以及庭審中法院組織的雙方實物比對,上海一中院認爲,原告方涉案專利中的內壁分爲上下部分,其中上方部分半包裹熱輻射裝置,並在中間留有空氣排出開口;風扇、空氣導向裝置、空氣導向構件均系功能性技術特徵,其中風扇用於使熱空氣順次地移動穿過底部壁、食品製備室以及和排出開口。
經比對,被告方的被控侵權產品只有下半部分內壁,而無上半部分內壁,故缺少“帶上方空氣排出開口的內壁”這一技術特徵,由於這一技術特徵的缺失,當風扇工作時,無法實現“使熱空氣順次地移動穿過底部壁、食品製備室以及和排出開口”的功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因此原告關於兩被告實施了侵害涉案專利權行爲的指控不能成立,一審遂判決駁回原告飛利浦公司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