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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李治臻貪腐案進行一審宣判。因多次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爲他人謀利,李治臻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從1994年到2011年,李治臻曾任廣州賓館總經理、廣州羊城兆業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市政府副祕書長、廣州市民政局局長、廣州市政法委委員、廣州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1998年,李治臻在擔任廣州賓館總經理期間,爲與廣州賓館有合作經營及租賃關係的廣州天麟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經理陳珈倫(另案處理)謀取利益,自1996年至2002年,先後16次收受陳珈倫給予的現金共37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2000元加幣及價值兩萬多元的帝舵牌手錶兩塊。
2006年至2011年,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的李治臻,在選人用人方面爲該局巡視員許千里等人謀取利益,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16次收受許千里的賄款共計99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
法院認爲,李治臻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361.4萬元及0.5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外幣和財物一批,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爲此,法院以李治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繼續追繳李治臻的違法所得。(記者毛一竹)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