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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陽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周亞強攝
庭審現場周亞強攝
中新網瀘州8月20日電(周亞強)今日上午,四川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對瀘縣桃子溝煤礦“5.11”礦難中查處的7名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何琦、羅江富、唐聞、周焱林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五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馬孟燎犯玩忽職守、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潘開勇、李家乾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
2013年2月,受瀘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排,上述5被告人作爲瀘縣煤礦復工復產驗收一小組成員,負責瀘縣福集桃子溝煤礦的復工復產驗收,其中被告人周焱林擔任組長,被告人羅江富擔任副組長。5被告人在此次復工復產驗收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對煤礦進行全面檢查,遺漏對該煤礦非法開採的3111工作面的檢查,在該礦不完全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在驗收表上簽字同意該礦恢復生產,對該礦非法開採以及安全生產監管不力。2013年5月11日14時15分,該煤礦3111工作面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449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何琦系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長、被告人羅江富系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站長、被告人唐聞系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副站長、被告人周焱林系原瀘縣安監局副局長,負有煤礦管理和監管職責,由於嚴重工作不負責任,未發現瀘縣桃子溝煤礦3111工作面未經批准非法開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被告人馬孟燎系原瀘縣國土局礦產資源管理股股長,在沒有調查覈實的情況下,以瀘縣國土局的名義爲瀘縣桃子溝煤礦出具不實的情況說明,致使桃子溝煤礦3111工作面被界定爲採空區而失去有效監管。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馬孟燎、李家乾、潘開勇在任職期間,收受煤礦礦主送與的現金,已構成受賄罪。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