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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着孩子逛街可要小心了,香港居民王小姐帶着4歲的女兒逛潔具店,結果孩子不小心撞壞了一個馬桶,被索賠14480元,王小姐覺得只值幾百元,雙方最後鬧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審判決王小姐賠償2500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訴,該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一審:
確認原告損失2500元
福田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4月7日下午,王小姐與家人一起到李先生經營的潔具店觀看潔具商品,因王小姐未注意對小孩看管,結果她4歲的女兒不小心將掛在店內展廳店內一個掛廁弄倒,導致該掛廁損壞。掛廁的原售價標註是14480元,特價3600元。店長還想繼續做王小姐的生意,所以要求其賠償2500元就行。而王小姐認爲不值那麼多錢,且認爲是因爲店內地滑才導致孩子滑倒撞到掛廁的,責任在店方。雙方因未能達成一致,採取報警處理,但警方也無法使雙方達成一致,店主李先生只好將王小姐及其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原價14480元賠償。
一審時,李先生提供了進貨公司提供的證明,證實該掛廁不含運費的進貨價爲3835元。而王小姐則不承認該證明是真實、合法的,且提出李先生無法提供進口的合法渠道,而其又主張是進口馬桶,那麼該馬桶的合法性就不具有,既然如此,李先生無權對非法財產主張權利。
福田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小姐未盡對小孩的監護責任,應承擔掛廁的損失,她稱店內地滑的說法沒有證據不予採納。而根據事發當天掛廁的促銷價格和店長提出賠償的價格,法院酌情確認原告的損失爲2500元,對原告過高的訴求不予支持,該院判決王小姐賠償2500元。
二審:
店家認爲至少應賠3600元
李先生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深圳中院。李先生認爲,事發時店長提出的2500元賠償價格是基於還要與王小姐繼續做生意的前提下,屬於爲了和解目的做出的妥協,不能在訴訟中作爲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他認爲,當日掛廁的促銷價是3600元,已經遠低於成本價,更低於原價,王小姐最低也應賠償3600元而不是2500元。
王小姐也提出上訴,但昨日開庭時她卻未按時出現在法庭,根據規定法庭按她撤訴處理,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鮑文娟、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