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理工大學原校長許曉鳴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許曉鳴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曉鳴在擔任上海交通大學副校長主管校產工作,利用職務便利,於2003年~2011年期間,非法收受蘭某、錢某、朱某共計價值人民幣113萬餘元的錢款,併爲這3人牟取利益。
法院認爲許曉鳴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鑑於許曉鳴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蘭某賄賂的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錢某、朱某賄賂的事實,並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樑宗記者周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