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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段日子,杭州一幢外形奇特的爛尾樓,火了。因爲酷似巨大的葡萄酒桶,而且據說已落成了十年,在被攝影愛好者傳到網上後,這幢“酒桶樓”很快成了大家熱議的對象,圖片更是受到各地網站轉載。記者調查顯示,該爛尾樓荒廢七八年時間,該地塊去年底已賣出,具體規劃正在進行。(8月21日《今日早報》)
這幢爛尾樓之所以受關注,是因爲它的外形奇特。事實上,比外形更值得關注的是爛尾樓本身,包括因何而“爛”,“爛”了多久,爛尾樓如何重生等。從報道來看,杭州這幢爛尾樓的荒廢時間、原因基本清楚,而且該地塊去年底已賣出,即將獲得重生。但是,這幢爛尾樓以及類似爛尾現象仍值得我們深思。
即使這幢爛尾樓荒廢七八年時間之後即將重生,但很顯然,這七八年時間已經造成了資源浪費。這種浪費不僅是企業的損失,更是我們這個社會的損失。儘管企業已經合法獲得該地塊,但不等於可以肆意浪費土地資源。因此,筆者建議,必須對各地爛尾樓採取限制措施,比如,規定一個荒廢期限,荒廢超過時間規定就處置。
衆所周知,我們對於閒置土地制定了專門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不僅對“閒置土地”有較爲明確的界定標準,而且有明確的處置辦法。既然可以對閒置土地規定一個期限,爲何不對“爛尾樓”規定一個“荒廢期限”?比如,制訂一個“爛尾樓處置辦法”,以避免或減少爛尾樓,或者促進爛尾樓早日利用。
不可否認,爛尾樓形成的原因很複雜,處理起來比較棘手。比如,杭州這幢爛尾樓形成的原因是企業自身資金出現週轉問題;還有的項目是因爲定位、質量問題出現爛尾。從現實情況來看,處理很多爛尾樓項目還要經過司法程序,必然手續煩瑣、程序複雜、拖延時間。但筆者以爲,仍然可以通過制度來預防爛尾樓。
比如說,在專門制度和土地出讓合同中給“爛尾樓”規定一個“荒廢期限”。例如,荒廢時間超過兩年的進行罰款,超過三年的強制進入拍賣、盤活等善後處理程序,對未預售的,甚至收回土地使用權,相信對土地使用者就是一種約束,如果不遵守制度和合同約定,就要付出相應代價,這樣,企業在拿地、開發之前就會謹慎、理性,避免項目陷入爛尾。
從相關報道來看,爛尾樓廣泛存在於全國各地。這樣的項目,除了裸露的鋼筋水泥之外就是野草,成爲城市的“傷疤”,也是買了樓花的小業主心頭之痛。所以,如何處置爛尾樓,既需要地方政府來探索,也需要國家有關方面進行制度設計。總之,不能讓爛尾樓長時間荒廢。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