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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一直是韓國曆屆政府領導人關注的焦點。從朴正熙政府的“庶政刷新運動”、全斗煥政府的“社會淨化運動”到盧泰愚政府的“新秩序、新生活運動”,他們都致力於反腐敗。到金泳三總統執政期間,韓國的反腐敗運動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就職演說中,金泳三宣佈要通過全面改革建立一個所謂的“新韓國”,而根除腐敗是建立“新韓國”的先決條件。於是,金泳三把根除腐敗作爲主要施政目標,通過施行公務員財產登記和政府官員財產的公開、“金融實名制”、《公職人員倫理法(修正案)》等措施,懲處了一批腐敗官員,許多政界高官(如前國會議長金存淳、樸浚圭,前國防部長李鍾九、李相薰,大法院院長金德柱等)紛紛中箭落馬。爲了彰顯反腐敗的政治意志,在就任總統後的第一次國務會議上,金泳三表示,反腐敗要從自己做起。第二天,金泳三就向社會公開了他和他的直系親屬的財產。爲了進一步推動反腐運動,金泳三促使國會於1993年5月20日通過了《公職人員倫理法修正案》,根據這一法律,從總統、政府總理,到各部長官、國會議員、地方議會議員、四級以上公務員、警長以上警官、校官以上軍人、法院和檢察院負責人和各大學校長等3萬多名國家公職人員,必須於7月12日至8月11日一個月內進行財產登記,其中1100多名公職人員不僅要進行財產登記,還須將財產公之於衆,須登記和公佈的財產主要項目包括房地產、現金、存款、股票、證券和金銀首飾等。
韓國在曲折、漫長的反腐敗進程中,經歷了運動式治理和制度建設兩個階段。政府越來越重視權力運行的制度建設。這些制度主要包括公職人員行爲準則和反腐敗立法。
韓國自1981年制定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開制度——《韓國公職人員道德法》以來,先後進行了四次修訂。該法使公職人員、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登記和財產登記公開制度化,同時對外用公職取得財產、申報禮品、退職公職人員的就業制定限制性的規定,目的是爲防止公職人員不正當的財產增值,確保公務的公正性,確立公職人員的道德準則。該法第二章爲財產申報公開,第三章爲禮品申報,第四章爲限制退職公職人員就業。主要內容是:第一,明確規定申報義務主體。該法將財產申報主體稱爲“申報義務者”,表明該法列舉的十一個方面的國家公職人員向有關部門進行財產申報是應履行的義務,帶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這些公職人員主要包括:總統、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國會議員等國家政務的公職人員;地方各級政府首長和議員;四級以上國家和地方公務員;四級以上外交和國家安全企劃部公務員;法官和檢事;上校以上軍官及與此相當的軍務員;大專以上大學正副校長、院長;總警以上警察公務員等;政府提供經費的機構正副首長等;有關機關、團體中的高級職員以及根據國會規則、大法院規則以及總統令所指定的特定部門的公務員和公職有關團體的職員等。第二,明確規定登記對象及需登財產範圍。登記對象即登記義務者,包括本人、配偶、本人直系親屬(已出嫁的女兒除外);關於明確需登財產範圍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轉賣權;礦產權、漁業權以及其他有關不動產規定所確定的可以使用的權利;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以及無形財產權。第三,明確規定登記時間和財產登記機關。第四,依法成立公職人員道德委員會。
2001年7月,韓國通過《反腐敗法》。該法的宗旨是“有效地預防和控制腐敗行爲,以便營造廉潔的公務和社會環境”。由於預防腐敗是全社會的工作,需要明確社會各方在預防工作中的作用,才能收到實效,爲此該法第3條至第7條規定了預防腐敗工作中的各方面責任,包括公共機構的責任、政黨的責任、私營企業的義務、公民的義務和“公職官員的淨手義務”。公共機構的責任,包括四個方面:各公共機構應該履行職責,努力預防腐敗,以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基於教育和公開性之類的合理措施,各公共機構應該盡力提高僱員和公民的良知,以杜絕腐敗;各公共機構應該主動地開展工作,以促進旨在預防腐敗的國際交流;如果某公共機構認爲,爲了預防腐敗,有必要消除法律上、制度上或行政措施上的不合理成分,或者改善其他事項,就“應當立即改善或糾正前述內容”。“政黨的責任”包括:其一,按《政黨法》登記的諸政黨及其所屬的黨員應該努力營造廉潔和透明的政治文化;其二,政黨及其所屬的黨員應該培植正當的選舉文化,以身作則,以透明的方式籌集和使用政治資金。此外,還專條規定“私營企業的義務”:私營企業應該建立良好的貿易秩序和商業道德,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各種腐敗。同時規定,每個公民都應全面配合公共機構及其所採取的預防腐敗的對策措施。在“公職官員的淨手義務”中,規定各公職官員應遵守法律和附屬法規,公正地、熱情地履行其職責,杜絕任何時期腐敗或使其喪失人格尊嚴的行爲。並提出規範公職人員行爲的主張,認爲應當禁止和限制公職官員接受任何與其職務有關人員的娛樂安排、金錢、物品等,禁止和限制公職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干預人事安排或特許事務,或者進行斡旋或遊說他人進行斡旋的事宜。
原載8月19日《學習時報》,本報有刪節